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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的中国体育法研究

2020-11-24朱麒瑞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体育

朱麒瑞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确定为新时代体育事业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1](以下简称《纲要》),对新时代体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将体育强国建设推上了一个更为明晰的新征程。《纲要》由宏观目标至微观任务,从基本原则到制度设计,兼及政策法规与体育领域自治等重要方面,突出彰显了依法治体与体育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的基本方式与最终旨归。新近孙杨案的仲裁结果[2],不仅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且掀起了体育法研究的热潮,更从深层次上追问着体育法治的核心要义与价值诉求。值此背景,着力推进体育法治无疑是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系统工程之一。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加强中国体育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值得深入讨论,以明确努力方向。笔者在简要概括、梳理阐释中国体育法研究所处新的历史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对中国体育法研究的新需求,提出我国学者在此条件下进行体育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主要进路和未来应重点研究的若干课题。

1 中国体育法研究所处的历史新环境

1.1 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要求研究者具有很强的资料收集与整合能力

20年前,由于我国的体育法资料信息相对匮乏,体育立法与实务相对不多,研究者一般通过出国访学、参加体育法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收集、研究国外新资料,跟随国际学术前沿,研究相关体育法律制度,大力推动了中国的体育法研究。现在我国主要法律院校、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图书馆都订购了国际上主流的法律数据库,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大数据时代的裹挟席卷,相关理论研究人员,不管是硕士、博士、教授,都在近乎相同的条件下很便利地获取国内外关于体育法理论和制度的新资料。因此,所有研究者在客观上均位于同一起点。

与此同时,大数据具有量大、多样、快速、价值密度偏低、复杂程度较高等特点[3],这就要求研究者具备较强的数据收集与整合能力,对于年龄偏大的研究者来说,学习并掌握必要的信息技术就显得十分关键。

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孕育着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建立

沐浴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行业分工日趋细密、成熟。作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明确列出的一个行业,体育行业自身的改革发展内生地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与约束,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置身于伟大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会议提出的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与硬要求,充分突显了“法治中国”顶层设计的政治引领作用[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亦再度阐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5]。

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优化重构与整全创新,应当是也必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体育法学者须积极秉承保障人权、制约公权、促进公正、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等法治价值理念[6],躬身做好体育法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工作,戮力同心为扎实推进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的建立贡献智识支撑。

1.3 中国体育国际地位的提升需更加公平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保驾护航

体育竞技内生的国际性使得仅囿于一国范围内的体育竞赛活动愈来愈少。然而,伴随着体育国际化与商业化的深入推进,体育竞赛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随之丰富,缘此产生的体育争端不断增多且颇为棘手。我国体育法研究者与实务专家务必读懂弄透相关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积极稳健地为国际赛场上的中国体育健儿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7]。

随着我国体育国际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亟需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保驾护航。研究者应细致研判国际体育法未来发展的基本走势,积极参与国际体育规则的制定,以增强我国在国际体育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力争在新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反映“中国思想”,亮出“中国声音”,体现“中国主张”。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国际体育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全力支持并协同推进国际体育治理变革,使有关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朝着更为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助力全球体育治理模式实现基于良法的“善治”总目标[8],进而从制度层面为我国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 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对中国体育法研究的新需求

当下中国的体育强国建设总目标,就是要在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理念、依法治体为基本方式、改革创新为主体路径、协同联动为支撑力量的坚实基础上,全力推动体育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体育生活的新期盼,以“众人拾柴火焰高”之崭新风貌将体育建设成为国家软实力整体跃升的标志性事业。如何将依法治体这一基本方式贯穿于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必须依靠体育的良法善治,进而藉由体育领域治理的法治化,更好地推进并完善体育法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阔步迈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体育强国建设不仅对体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挑战、赋予了新机遇,更从实际层面对中国体育法研究产生了新需求。笔者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争端解决等5个方面阐述。

2.1 完善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法治体系

随着体育运动的深入发展,其增进身心健康、锤炼意志品格、提升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包容、助推经济发展、培植文化新样态等多元功能和重要性愈来愈为人们所认同。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人本理念关照下[9],健康中国行动和全民健身计划由国家倡导上升至国家战略[10]。

然而,当下摆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面前的难解困局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参与体育活动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2017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王城公园篮球场发生了一起因争夺活动场地而生的肢体冲突事件,其对抗主体系酷爱打篮球的年轻人与热衷跳广场舞的老年人。在该公园篮球场因此事件暂停开放期间,跳广场舞的老年人们占据了位于篮球场一旁的羽毛球场地,喜欢羽毛球运动的普通民众对此既苦恼又愤懑,不得不另觅他处开展健身活动[11]。此事件本身及后续的连锁现象恰好正中了当前全民健身的软肋,其根源问题即全民健身资源供给的不足。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和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长效法律保障机制尚付阙如,中央与地方政府推进全民健身的职权和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家有关全民健身的政策落地实效欠佳。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合作执法、协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对政策资源的有效利用亦不甚充分。正是基于此,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亟待以法治的方式发展并形成多种机制、协同攻克多方阻力、调配驱动各种资源力量,从而加快建成较为完善的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法治体系[12]。

2.2 加强竞技体育深化改革的法律保障机制

竞技体育是我国体育自改革开放以来成绩最为耀眼夺目的,同时也是问题最多且颇为复杂的一个领域,迫切需要协同治理,深化改革。竞技体育深化改革意味着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化为导向的职业体育发生碰撞,出现了大量的法律难题。以宁泽涛事件为例,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到底应该归属于谁?就属于一道颇费思量的法律难题[13]。运动员大多从事的是专门挑战人体运动极限的特殊活动,其职业生涯的高伤病率与高淘汰率、长期系统的运动训练与文化知识习得周期的重叠性等职业特点,使得运动员的伤残保障、退役安置、科学文化教育等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难解。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之,颁行了若干有关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伤残保障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性文件[14],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缓解了上述问题,但因为缺乏保障运动员切身权益的系统设计和高位阶立法,实施成效不甚显著。

在竞技体育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不仅要大力倡导并有效促进“纯洁体育”(clean sport),更要关注人,关切竞技体育中的首要主体——运动员。进一步明确以运动员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积极推动诸如运动员工会这类组织深层次地嵌入我国竞技体育架构当中,妥善平衡好育人与夺标以及退役后个人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充分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齐心构筑并切实巩固竞技体育深化改革的长效法律保障机制。

2.3 筑牢保障学校体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青少年一代身体素养的不断提高与健康生活方式的渐进养成,是一个民族葆有旺盛生命力的重要体现,而促进青少年学生身体素养的提高与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正是学校体育的核心目的与根本任务[15]。然而,现实当中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体育常常让位于其他所谓的“主科教育”。一言以蔽之,体育课程在许多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中只是“忽走忽停”的形式存在。为切实有效扭转体育课程“文件里很重要、平日里受挤占、升学时被砍掉”的现实窘境,《体育法》修改工作务必要完善学校体育章节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教育机构的权责规定,增强体育课程在校园真正开设并有序开展的执行力度。

体育教师与其他科目教师相比,在工作环境与指导方式上存在差别。《体育法》第21条明确规定要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但是,其待遇具体指何语焉不详。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一个现象是,体育教师非但没有享受到与其教学特点相衬的待遇,而且并未获得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应该享有的待遇。譬如在很多学校,体育课时缩减、课时劳酬打折扣的情况较为普遍,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大大受挫,同时亦侵犯了作为一名教师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体育法》应该加大对体育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借《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修订的契机,以明确的规定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在基本工资、福利津贴、绩效考核和课时劳酬等方面得到应有的平等对待[16]。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长期“紧箍”着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体育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之自甘风险原则明确写入法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纳了该项提议,第1176条就此作出了规定。该条款所传递的自愿参加体育活动与损害自担存有对应关系的体育法治理念,对学校体育发展无疑会形成积极促进[17]。然而,颇值深思的是,学校开设的体育课程系属具有强制色彩的基础性教学安排,基本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的空间,欲想一揽子式整体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仍有待政策与制度层面的多向度配套。另外,教育部门、体育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应合作联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体育的保险制度,并积极推动其在全国范围内的真正落实,携手筑牢保障学校体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2.4 构建完善的体育产业市场治理规则体系

我国体育产业的市场机制还处于革旧推新的发展阶段,体育行业整体上缺乏欧美体育自治经年累月积淀的规则意识,外部治理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规则分散且针对性不强,在体育产业市场化的强烈需求下经常出现不敷使用的状况。在体育产业权利保障上,体育冠名权、运动员形象权、赛事转播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优化完善直接关系到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体育产业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既存在体育行政权力介入体育市场中形成行政垄断的情况,也存在隐性营销对合法赞助商带来极大损害的情形。由此观之,在体育产业市场深化改革进程中加强公平竞争机制的审查力度,找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最佳平衡点[18],已刻不容缓。

总体上看,体育产业外部的法律保障机制并不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体育产业的法治建设滞后于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实际需求,确有必要在此次《体育法》修订的契机中增设关于体育产业的章节,对体育产业市场机制的发展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失时机地制定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形成较为完备的体育产业市场治理规则体系。

2.5 重构内外有效衔接的体育争端解决机制

当下中国,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体育产业也被定位为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朝阳产业[19],体育赛事中的参与者愈发多元,利益牵涉面更为广泛,体育争端亦呈现增多之势。然而,中国的体育仲裁机构至今未建立起来,使得《体育法》中的体育仲裁制度仅为“纸面上的规定”。

为了弥补空白,有效地解决体育争端,在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扎实稳健地加快建立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且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相接轨的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显得至关重要和尤为迫切。与此同时,广泛收集国内外体育争端解决的理论文献与实务素材,研究国际社会解决体育争端的4种不同模式:体育组织内部审裁机构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深度阐释上述模式之间关联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这些模式的最优衔接路径,以重构出高效的内外相结合的体育争端解决机制,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竞技水平、力促体育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共同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3 创新中国体育法研究的主要进路

客观上讲,中国的体育法研究既未完全适应全球化、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当下中国在全球体育领域的地位和角色,更不能较佳地满足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对体育法治的新需求。10年前,韩勇教授将中国体育法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如下:1)基础理论积淀稍显贫弱;2)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比较明显;3)未能较好实现外来经验的本土化;4)研究方法略显单一[21]。直至今日,中国体育法研究的上述既存问题依然存在。

为满足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对体育法治的新需求,创新中国体育法理论与制度,中国体育法研究必须尽快在以下4个方面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3.1 深掘基础理论

尽管国际学术界越来越认同体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但我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远没有形成共识,绝大多数人对体育法仅有一种极为朦胧的认识。主要原因是体育法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尚没有从理论上清晰阐明体育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性,也没有充分地深入揭示体育法的特殊性,更没有构建比较科学的体育法学科体系,更不用说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因此,体育法学不管是在法学界,还是在体育学界,话语权都还很小。

一门学科的发展如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如同建在沙滩上的楼阁,随时有坍塌之虞。体育法基础理论的科学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体育法学自身成熟的必然要求。体育法学要在未来新的体育法治建设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深入开掘基础理论,有意识地加强体育法的基本含义、体育法的性质与地位、体育权利的法理证成、体育义务的法理构造、体育法的渊源、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体育法的硬性与软性机制、体育法的继承与移植等问题的研究,并进一步明确体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主要法律问题的独特性、学科范围的边界、学科自身内在的理论逻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律问题在体育领域的调适应用等问题。

3.2 遵循问题导向

问题既是思维的原初起点,亦是创新的动力源泉。体育法研究要实现新的突破,就必须打破学科之间的传统界限,对我国体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和国际体育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跨学科、跨主体、跨领域的综合研究,以揭示问题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变化的内在逻辑,使中国体育法研究能落细落实,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为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体育法理论奠定坚实基础[22]。因此,需要中国体育法研究者转变以往概括性介绍国外体育法理论的思路和做法,从国际国内的实际需要中找出问题,从国际国内的客观实践中汲取经验,从跨学科视域提炼理论,从更加广阔、更具高度和更为细密的角度着力推进中国体育法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发展。

3.3 重视比较研究

英国体育与法协会主席、皇家大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牛津大学三一学院原院长贝洛夫(Beloff)先生对体育法的性质作出过较为客观精准的深刻定性,即体育法是以特定的人类行为定义的(led by a particular human activity)新兴的纵向法律领域(vertical field of law),其有别于能使权利与义务具体化的法律规则定义的(identified by legal rules embody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传统的横向法律领域(horizontal field of law)。但是,纵向法(vertical law)的实质内容往往来自于以规则性质定义的横向法(horizontal law)[23]。换句话说,纵向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从横向法中识别并适用法律规则。正是基于此,可以说体育法与民商法、刑法、诉讼法、仲裁法、法理学均有着颇为密切的联系。那么,针对体育法的研究就不能仅仅框定在体育法的制度和规则之内,有必要深入到民商法、刑法等实体法的比较与综合,渗透到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的机制与原理,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和理性。通过深入比较同一法律规则在体育法与其他法律领域适用的异同,才能不断丰富体育法学的内容,彰显体育法的特殊性,增强体育法的实用性,进而提高体育法制度与规则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当前的中国体育事业一个较大的不足就是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24],法律、法规不甚配套,很多重要的法律制度亟待确立,现有的法律规则需要与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协调。相比之下,国外体育法学总体上比我国早发展20多年,直接的例证即国际知名出版机构荷兰克鲁沃国际法律出版社于本世纪伊始企划出版“国际法律大百科全书·体育法卷”图书,截至目前已出版30余本,举其要者:《美国体育法》[25]、《英国体育法》[26]、《中国体育法》[27]、《法国体育法》[28]、《俄罗斯体育法》[29]、《日本体育法》[30]、《澳大利亚体育法》[31]。不少国家的体育立法相对比较完善,有关体育司法和仲裁的实践也比中国丰富得多。因此,开展国别体育法学的比较研究,跟踪国外体育法学的前沿动态与最新发展,评析国外体育法理论,借鉴国外体育法治经验,是发展我国体育法学的一条可行路径。在比较国外的不同制度和做法、分析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揭示中国有关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体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3.4 践行实证考察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以后,我国法学研究的基本模式应该从立法为中心转向以法律实施为中心。因此,中国体育法研究者必须改变以往倚重文本研究、法条研究的习惯,下定决心进行实证研究,以探寻新时代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体系建设中“活”的法律。这将反向助推中国体育法研究者“走出书斋,奔向田野”,领悟并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本方法,深度践行实证考察。这对大多数中国体育法学者来说,需要一个转变意识和重新学习的过程。

关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情况、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中的直接适用法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程序中的实体法律问题、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未能建立的根源性问题及因应对策、国际反兴奋剂法律规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体育法》具体条款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情况、民商法与刑法等实体法在体育案件中的实际适用情况、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机制的审查监督和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裁判标准等问题,都值得我国体育法学者分门别类地开展循证分析,因为只有愈来愈多地根据“数据”说话的体育法理论与制度才能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

4 未来中国体育法研究的重点课题

4.1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与主办期间重要法律问题的前瞻对策

我国已迈入面临诸多难题和重大挑战的2020年,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进入了关键筹备期。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法务工作人员在筹备冬奥会和贯彻奥运规则的过程中总结了大量宝贵的法律实务经验。与此同时,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东京奥运会因全球疫情大流行而延期所涉法律事项对北京冬奥会的筹备带来的经验与启示问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全周期与全方位保护问题、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顺利实施问题、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运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制度问题、北京2022年冬奥会保险服务体系的有效落实问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背景下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人员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与有效保护问题、北京2022年冬奥会志愿者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北京2022年冬奥会期间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法律问题、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事转播的法律问题等。

上述法律问题的妥善应对,迫切需要我国体育法学者迎难而上,通过扎实的理论探索与经验汲取,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可行的前瞻对策。

4.2 新时代推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从我国青少年体育运动本领的练就切入,一组形成鲜明对比的数据不禁让人深思,即美国高中毕业生掌握3项运动技能的比例占到90%以上,而我国高中生掌握1项运动技能的比例只有10%左右[32]。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既可以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又可以为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注入新的积极因素。人民对美好生活充满着向往,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近视、不要懒散柔弱、不要未老先衰,而迫切地期望他(她)们拥有炯炯有神的双目、强健的体魄和高强的免疫力[33]。但是,我国在校园内、社会上培养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运动场地、器材设备、资金来源、师资力量、教练员储备等方面,还远远满足不了青少年对美好体育生活的向往。

在吹响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集结号的当下,务必要前瞻性地意识到青少年体育的发展是体育强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筑基工程。新时代推进青少年体育的发展,内生地需要优良制度的高效保障。基于此,对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进行法理考问与制度革新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尤为紧迫。如何依循法治来保障、支持、激励和规范青少年参与或投身体育运动的不同需求,借此大力促进并有效推动青少年体育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性发展,是我国体育法学者不容回避的一项重要的攻关性课题。

4.3 《体育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优化与完善

我国现行的《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其立法理念及条文设计深受“举国体制”思维模式的影响,现已无法适应当前体育事业发展进程中意欲实现的多维价值目标,在面对体育产业、体育社团改革、体育争端解决等重要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实践时显得捉襟见肘,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和保障,亦无法充分发挥作为我国建设体育强国的法律支撑作用。在此背景下,应加快推进《体育法》的修改工作,我国体育法学者除了可以继续就修法理念、修法方法、章节安排等宏观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外,更迫切需要就该法新增章节的现实紧迫性与可行性、新增条文的具体措辞、修改既有法条的理由、国外体育法律制度的近似规定、具体修改意见以及切实可行的替代性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体育法》的早日成功修订辅以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具有高度说服力的论证材料。

新时代的体育事业不应仅仅狭隘地划归为体育部门独自的事业,其更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倾心相助的久久为功之事业,只有胸怀国际视野并站在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全局高度,才能使体育相关立法与修法工作抓住重点,不留盲点。因此,我国体育法学者还应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从长远的视角来研究和谋划体育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不断完善体育相关配套法规,增强其支持与协调力度。

4.4 海外体育法的前沿动向与新发展

紧跟国际学术前沿,将其新进展嵌入我国社会环境和法治土壤的基础上,付诸于文字,是我国出台高质量体育法规的重要参酌资料。原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于1993年11月在厦门召开了“世界各国体育体制研讨会”,期望通过研究、探讨其他国家特别是一些体育发达国家的体育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的体育改革。此次会议共收到25篇文章,同时吸纳了一些当时赴外学习同志归来后撰写的文章,汇辑成至今仍颇具参考价值的内部资料《国外体育体制概览》[34],其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我国的体育法理论,对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体育法》提供了参考。然而,从总体上讲,我国学者对欧美体育法在晚近的新发展关注不够,全面深入的系统研究较为罕见。

事实上,欧盟的体育法规政策在体育运动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欧盟法律亦在解决体育争端方面有着重要的适用实践,其中典型的例证即推动运动员自由流动制度的博斯曼案(Bosman Case)[35]。在美国高度发达的职业体育赛事、令人瞩目的奥运竞技成绩和大学体育联盟蓬勃发展的背后,均有一套高效严密的法规制度治理框架[36]。在抱持学习心态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借鉴欧美体育法的新理论、新制度、新经验,对提高我国体育法学术研究水平、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均有重要作用。因此,跟踪研究海外体育法的前沿动向与新发展无疑是我国体育法学者的一个重要专项课题。

4.5 增强国际体育法律规则发展的中国话语权

体育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跨国体育关系的飞速发展变化需要体育法学者作出精当的快速回应。随着体育运动国际化与商业化的深度发展,需要解决的国际体育法律问题愈来愈多。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国际体育规范的遵守需要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体育活动亦越来越牵涉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如劳动权问题[37]、免受歧视问题[38]。正是由于体育的国际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各个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纳法兹格(Nafziger)教授于1989年出版了以《国际体育法》为题的专著,并于2004年再版[39]。他还于2013年编辑出版了国际法学系列图书《跨国体育法》[40]。该书从历史源流切入,初步展望并描绘了跨国体育法的蓝图。另外,英国知名体育法律师布莱克肖(Blackshaw)教授于2017年出版了国际法学短篇专题著作《国际体育法:一个概论导引》[41]。该著作精准扼要地阐释了国际体育法的主要问题,如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模式、足球运动员雇佣合同及转会、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运动员形象权保护、反对与防治兴奋剂、体育腐败行径的法律规制。

从以上学术成果不难看出,国际体育法的存在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且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自成一类的全球治理工具[42],尽管它还处于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肯定的是,它与国际法学科体系中其他传统部门分支是不一样的。它具有独特的规范和原则,并有自己独立的规范体系、执行体系、惩罚体系和争端解决体系。但在以往国际体育法律规则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参与度不高、话语权不强,对国际体育法律规则的影响力有限,与我国体育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不相匹配。在清楚地认识到欧美等发达国家掌握着国际体育领域的话语权、主导着体育全球化进程、控制着国际体育法律规则创制的当下,未来中国应多管齐下,通过选派高素质的涉外体育与法律复合型人才到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主办体育国际会议、参加国际体育组织活动、承办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体育赛事、参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活动等方式积极影响并推进国际体育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修改与完善,不但要提出“中国方案”,而且要展现“中国智慧”,为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的发展谋求更好的外部环境。

为达此目的,我国体育法学者务必未雨绸缪地做好相应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为未来中国在国际体育法律规则发展中的议题设置、话语构建和规则制定等方面发出蕴含时代特征、兼怀体育公正与法律公平感召力的“中国声音”[43],助益国际体育秩序达致公正合理的平衡,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扎实的材料支撑。

5 结语

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当下,大力开展中国体育法学的研究,致力于体育领域法律巧实力的增强[44],不仅能够为我国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提供良好的专业法律服务,而且能够直接推动我国体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完善,还能促进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渐次拓展和日臻完善,建立中国体育法学学科体系。未来我国体育法学者应以坚定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体育法治为目标,以研究国内外体育领域的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深入剖析国内外经典的实际案例,探究并省思理论与实践中存有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完善方策,最终达到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推动体育法研究向纵深发展,实现创立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并且能够深度融入世界学术话语体系的中国体育法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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