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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商业秘密保护在海峡两岸的立法记要及应对态度

2020-11-13张绍斌

公关世界 2020年20期

张绍斌

摘要:我国针对商业秘密先后于2018年1月1日及2019年4月23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更于今年6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征求意见稿),共计33条具体可行之做法;另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商业秘密固已设立有《营业秘密法》专法加以保护,全文共16条,除曾于2013年第一次修法时加入第13条之1至第13条之5关于刑事处罚之规定外,惟在去年年底又进行修法,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第14条之1至第 14 条之4之侦查保密令制度之立法,兼顾保护营业秘密案件所涉机密信息的秘密性,其实施成效目前尚在观察中。本文将两岸间对商业秘密保护最新之法令修正予以整理,并提出个人给予两岸企业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短中长期不同做法之建言,以为结语。

关键词: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营业秘密法

一、前言

海峡两岸自2001年及2002年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本都有遵守《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确实履行的义务,惟TRIPS并无硬式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形式,两岸在此方面的发展即有各自的法制设计。

笔者现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班研习,针对近年在两岸研究或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实务经验,希望能厘清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及修法的经过,再则是对两岸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中,企业需要的实际保护措施给予个人建议,以供产业与学术在此进行对话交流。

二、两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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