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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贷企用”存量贷款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

2020-11-02杜静

时代金融 2020年21期
关键词:风险预警风险防控

杜静

摘要:扶贫小额信贷,是在脱贫攻坚背景下出台,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政策中含金量最高的一项特惠性政策。这项政策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运行中“户贷企用”存量余额仍然较大,处置问题成为扶贫小额信贷突出的风险点,由此可能引发的债务贫困陷阱和金融系统风险值得警惕。本文重点分析了“户贷企用”退出可能会面临的风险,结合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预警及防控对策。

关键词:扶贫小额信贷 户贷企用 风险预警 风险防控

所谓“户贷企用”,是指贫困户将依法获得的扶贫小额贷款,通过签订利益联合合同,投入到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使用,并通过劳动和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的方式。2018年年初“户贷企用”模式已经叫停,2019年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发【2019】2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其中:对已发放,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类扶贫小额信贷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对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地方政府与经办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纠正;对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货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

一、“户贷企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即缓解当地扶贫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同时又让当地贫困户增加收入,进而实现脱贫。但是,该项政策在运行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户贷企用”没有起到“造血”作用

党中央的扶贫政策,是要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考虑的是长远之计,不是一时脱贫。“户贷企用”这一政策让贫困户只需要签一纸借款协议,不需要付出其他,就可以每年拿到企业的分红,不利于激发贫困户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还容易滋生出 “等靠要”等懒惰思想,不利于贫困户脱贫。同时,“户贷企用”还会让贫困户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对贫困户来说风险远大于收益,缺乏公平。

(二)用贷企业准入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用贷企业准入过于宽松。部分用贷企业本身就存在市场前景差、内部管理混乱、经营能力弱等问题,地方政府为完成“户贷企用”扶贫任务,让这部分企业作为用贷企业,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如,山西长治辖内某商业银行2017年以户贷企用的方式,贷款给本地一农业企业50万元,涉及农户18户。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已经出现断裂,法人替换后仍然未申请破产,无法办理政府财政风险补偿,导致银行贷款被悬空。由于涉及机构与农户较多,后续债务清理问题仍然较为严峻。二是对用贷企业准入过于谨慎。部分地方县政府为防止将来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一系列问题,选择当地国有企业或者当地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用贷企业,而这些企业本身并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融资需求。这些企业被纳入“户贷企用”一方面造成了国家扶贫信贷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给用贷企业带来融资成本上升的问题。

(三)信贷风险管理不到位

一是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户贷企用”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没有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抵押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后,金融机构的债权难以保障。二是“户贷企用”还面临一些法律风险。贫困户作为承贷主体,但是又没有使用贷款,仅仅是享受了分红,一旦企业出现风险无法归还贷款,贫困户仍然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且资金到期后股金权属问题也难理清,极易产生法律纠纷。

二、“户贷企用”处置中面临的风险

(一)贫困户面临重新返贫风险

“户贷企用”的贫困户通常情况下每年能获得3000元左右的分红收入,这对“户贷企用”的贫困户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笔收入。“户贷企用”退出后,贫困户就没有这笔分红收入,部分贫困户会面临重新回到贫困状态的风险。如,山西沁县某农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小杂粮、中药材种植与销售,该企业与貧困户合作协议签署时间为2017年6月,合作协议到期时间为2020年6月,约定年化分红比例为8%。当地“户贷企用”贫困户每年固定可以拿到约4000元分红,部分贫困户就是靠这4000元收入脱贫的,若贷款到期退出“户贷企用”,这部分贫困户收入就会减少,直接影响其脱贫效果。

(二)贫困户面临个人征信风险

“户贷企用”实际借款主体是贫困户个人,实际用款主体却是企业。贷款到期后,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出现其他风险无法按期还款,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主体贫困户将承担还款义务。对于贫困户来说,“户贷企用”是政府推动的,里面有政府公信力在,而且自己并没有占有和使用资金,自己归还贷款基本不可能。根据借款合同,银行贷款无法收回,将会把借款主体即贫困户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直接影响贫困户个人征信。贫困户个人征信出现问题,若以后再有贷款需求被银行拒绝,发生纠纷将不可避免。

(三)部分贷款企业面临的资金风险

“户贷企用”退出后,相关用贷企业需要按期归还贷款,但是部分企业也有正常贷款需要,这部分贷款退出后,如果不能有其他贷款补充,企业将会面临资金断裂的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如,山西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4日,主要从事小米等食品生产经营,该企业与贫困户合作协议签署时间为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合作协议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12月,约定年化分红比例为8%。该企业表示“户贷企用”贷款到期后,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企业仍有资金需求,届时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户贷企用”的风险预警与防控建议

(一)继续做好风险预警机制与信息库建设

一是建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监控机制。金融机构应在其信贷业务风险计量和监控模型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扶贫业务的一些特点和难点进行针对性调整。二是依托大数据建立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库。目前,国家扶贫办已经提出了为贫困户登记建档,以大数据手段对贫困户的经济状况、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和考究,从而作为决策依据的政策。

(二)逐步消化存量“户贷企用”贷款

针对存量“户贷企用”贷款情况,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置。一是贷款到期的,明确不再进行续贷。二是贷款未到期的,到期还贷或者提前还贷都可以,但是还贷后不再进行续贷。三是对于一些优秀企业,“户贷企用”贷款退出后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根据情况,可以将贷款转为规范的企业贷款。政府部门要在企业担保、抵押、贴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即帮扶企业发展,又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提升贫困户“造血”功能

对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要依照“户贷户用原则”,合理帮扶贫困户选择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产业进行投资,要继续强化贫困户相关致富技能培训,提供市场信息、产业发展方向等信息服务,同时指导做好各类风险防范等工作,不断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四)尽快研究制定“户贷企用”贫困户征信管理方法

“户贷企用”贷款在2020年会陆续到期,部分信贷出现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人民银行应该及早研究制定“户贷企用”贫困户相关征信管理方法,不能简单一刀切地将贫困户无法还款情况录入征信系统。

(五)强化各部门协同合作

扶贫部门要完善对贫困农户的配套支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财政部门要对参与发放贷款的银行所产生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进行应补尽补,贴息要及时足额到位; 人民银行应利用扶贫再贷款等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强工作指导,引导银行机构合规放贷,提高金融扶贫成效; 银保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积极防范贷款风险,明确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工作。

参考文献:

[1]韦幸,蓝滨.“户贷企用”扶贫小贷退出难[J].中国金融2019(6) .

[2]陈永富.理性看待“户贷企用”金融扶贫[J].金融博览,2018(12).

[3]陈亚星.扶贫小额信贷运用模式问题研究—以山西省吕梁市为例[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8(5).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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