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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公平理论的高考移民问题分析

2020-10-27罗晓燕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资源

摘要:高考是当前我国高校选拔人才最重要的方式,一直都受到广泛关注,“高考移民”随着户籍制度的放开和人口的自由流动产生,这个团体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质疑,尽管国家出台政策遏制这一现象,但依然屡禁不止。高考移民既影响了高考的正常秩序,又损害了教育公平、高考公平。本文对高考移民的表现形式进行阐述,探究高考移民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教育公平的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高考移民问题提供依据。

关键词:教育公平,高考移民,教育资源

1977年以來,高考始终承担着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使命,四十年的不断改革,使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高考制度,从考试到录取,高考已成为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方式。20世纪80年代,“高考移民”出现,山东、河南等高考大省的考生将户口迁移到西部欠发达地区报考,随着地区间录取分数及录取人数的差距逐渐拉大,高考移民的规模也逐渐加大。2008年后,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遏制高考移民,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高考移民”所反映的是高考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以及教育不公平的问题。

我国关于高考移民的概念界定比较一致,尹海华等认为“高考移民既是一个群体,也是一种现象”[1],主要是指一些在学生数量较多、高考录取分数较高的地区的学生通过转学、购房等方式将父母及本人户口转入录取分数较低的地区,主要是依靠原本较好的学习基础及录取地较低的分数线提高名校录取几率,以获得更好的高等教育。胡森认为平等就个体而言,拥有三层含义。一是起点的平等,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限制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二是过程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应该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三是结果的平等,即促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2]。就高考移民而言,首先起点上缺乏公平,由于户籍的限制,每个学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学习,他们享受到的教育资源是不一样的,同样的成绩他们却要进入不同的大学就读,不同层次的高校所能给他们提供的资源必然不同,这就会导致教育过程的不平等,最终教育所实现的目标和达到的结果也必然不同。

一、我国高考移民的方式

目前我国“高考移民”的方式主要包括国内移民、国际移民和汉族考生更改民族等,路径和方式不尽相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的移民,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进入理想的大学。

1.   国内移民

(1)跨省移民

我国的各类教育资源地域分布严重不均,山东、河南等中部省份的学生面临着严重的升学压力,为了就读名校,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将户籍转移到西藏、青海等地,这些省份由于基础教育比较落后、参加高考人数较少、国家政策倾斜等原因,录取分数较低,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这些移民学生录取几率。与之相对应的北京、上海等地由于经济水平较高,在教育上投入较大,基础教育实力雄厚,拥有极为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2017年,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大学名单中,北京拥有33所,占比22.6%,其中“世界一流大学”8所,以绝对优势位列第一。由于我国高考录取采用的是分省定额制,各省单独划定录取人数,这些拥有丰富高等教育资源的地区在录取比例上远高于其他地区,录取分数也低于中部地区。因此,中部省份的“移民”们便会通过转学等方式进入东部发达城市学习,但是这些发达城市参加考试须要投入的成本较高,只有中高等收入家庭能负担,并未形成规模化移民。

(2)省内跨地区移民

有些地区,在同省内部城市之间录取的分数线也不尽相同。如厦门、大连、宁波等计划单列城市,其录取分数线要比同省其他城市的低,也有一些地区由于发展相对落后可以获得国家贫困县加分措施保护。因此,同一省份内竞争比较激烈的城市的学生会通过户口迁移的方式到计划单列城市或者贫困县市参加高考,省内高考移民便由此产生。

2.   境外移民

国内禁止高考移民相关政策出台,使很多家长开始转向境外,境外移民由此产生,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获得港澳台同胞的身份,参加大陆地区高校针对港澳台学生及华侨生的考试。由于国内政策的倾斜,港澳台的学生在参加大陆招生考试时可以获得大幅优惠政策,因此,许多家长会利用家中的资源帮助孩子获得同胞身份。这种方式一般出现在沿海地区一带,如广东、福建。二是获得外国国籍参加留学生入学考试,很多高校为吸引海外留学生到中国学习,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留学生的优待政策,绝大部分高校只要通过汉语能力考试,提供高中成绩便可申请入学,只有少部分重点大学需要参加入学考试,但是难度非常低,几乎不会对中国学生造成困难。境外移民属于一种高成本的新型移民方式,在国内对高考移民不停封堵的下,这种移民方式为家长提供了新的选择。

3.   汉族考生冒充少数民族考生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率,我国在招生录取分数线上一般会给予少数民族考生政策倾斜,他们可以凭借相对较低的分数进入理想大学,因此部分汉族考生通过改变民族籍贯的方式获得加分照顾,提高名校录取几率。这类高考移民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只改变民族,不改变考试地,一般出现在居住地为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区,这些地区会根据民族类型制定不同的考试制度,但不论以何种制度考试,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分数一定低于汉族考生。二是同时改变民族和考试地。考生利用国家政策漏洞,获取少数民族身份,同时为了减轻高考压力,将户口迁移到少数民族聚居地,既可以获得高考加分,还可以获得少数民族自治区政策倾斜。

二、高考移民产生的原因

高考移民作为我国高考制度催生的一种特殊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直接原因

(1)   各省录取分数线差距较大

据表1,2018年,北京、上海、天津等教育资源更丰富的地区和青海、新疆、宁夏等西部边远地区的一本重点大学录取率都要高于河南、河北等省份,其中文科分数线的差距甚至可以达到100多分,在河南普通二本分数的学生在海南、青海等地却可以达到重点大学的录取线。我国目前的招生体制是按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分配名额,每个地区教育水平不同,学生成绩存在差距,录取分数线自然不同,高考报名是由户籍和学籍所在地决定的,这就意味着拥有不同地区户籍和学籍的学生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概率是不同的。

高考是高竞争、高利害、高风险的大规模选拔性考试[3],是中小学基础教育的终结性评价,也是高等教育的诊断式评价。高考的分数将直接决定考生被录取的几率,在同一个地区,按照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选拔,具备了一定的公平性,但在当前我国有28个省市、地区使用全国卷考试的情况下,各省分数千差万别,高考分数的倾斜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录取的不公平。

(2)   各省高考录取率不均衡

高考录取中,分数线固然重要,但真正衡量各省录取差異的指标是高考录取率。当前我国高考录取名额主要是分省定额,如果人数确定,一个省的招生名额越多,录取分数越低,录取率越高。相反,招生名额越少,录取分数越高,录取率越低。我国目前各省的招生名额是由教育部与高校根据各省教育水平与教学质量共同决定的,根据表2,北京、上海、天津等教育发达地区的重点大学录取率和一本录取率要明显高于河南、山东等高考大省,而青海等偏远地区录取率高则是国家政策倾斜的结果。

(3)   各省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

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严重不均,在2017年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大学”名单中,北京以33所的绝对优势位列第一,而河南作为我国高考大省,仅有郑州大学、河南大学两所,根据“马太效应”,高等教育资源的严重失衡使得地区间教育发展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各地招生计划就千差万别,同等实力的考生因为处于不同省份拥有不同的录取机会。对于考生而言,利用各种条件迁往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更能提高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几率。同时,很多高校录取都存在属地化现象,对于学校所在地录取的名额要远远高于其他省市。最初人们选择高考移民是为了获得进入大学的机会,而现在则是为了获得进入名校的机会。

2.   政策原因

(1)   高考招生制度的制约

高考自1977年恢复以来,一直是我国最为公平的选拔人才方式,但这一制度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着缺陷,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高考移民这一现象屡禁不止。

①招生方式相对单一。截至2017年5月31日,我国共有高等学校2914所,所有的学校在招生方式上均采取“统考统招”方式,只有极少数学生可以通过自主招生、专项计划等获得大学的“入场券”,高考作为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使每位学生享有平等的进入大学的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这种简单的招生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今天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公众对提升个人能力和学识的需求日益增加,原有的招生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

②高校录取唯分数论严重。在现行的招生体制中,分数决定一切,我国长期以来追求的是培养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但在选拔中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综合素质的要求。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使得几乎所有学校都一味追求分数,而忽视对学生人格的塑造,只关注成绩的好坏而不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了获得能够进入名校的分数,成绩徘徊在边缘附近的学生只能选择移民,而这种方式对于处在竞争极大或被挤占名额地区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整个社会所倡导的素质教育在现实面前几乎没有价值。凭一张考卷决定学生命运的录取标准是极其不合理的,正是这项不合理的标准成为了高考移民出现重要的原因。

③考试方式不合理。当前各省的考试方式绝大部分采取“3+X”模式,语文、数学、英语为必考科目,其余选考,尽管新高考改革之后逐步取消了文理分科,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考试方式。学生依旧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这几门功课的学习中,缺乏培养综合素质的课程,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而各省试题难度不同,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与情况也不同,这也是高考移民的一个重要原因。

高考的确是比较公平的选拔手段,但把它作为唯一的选拔标准是不利于教育发展的。考试只是对于学生某一方面知识储备的检验,不能作为最终的评价手段,唯分数论的观点在社会全面发展的今天极不利于综合人才的培养。高考制度如果不能进行根本的、彻底的改革,高考移民便会一直存在。

(2)   户籍制度存在漏洞

将高考与户籍绑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现象,高考制度自1952年建立以来,便与户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按照规定,所有考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高考录取参照户籍所在省市招生政策,虽然一些省市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和考试权,制定了异地高考政策,但最根本的高考户籍制度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户籍制度最初建立的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落后地区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已经严重阻碍了教育公平。分省配额制使得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省份根据各高校名额参与竞争,而几乎所有的高校都会在制订招生计划时明显照顾当地考生,同等条件下,外省的考生面临着远大于本地考生的竞争压力。

我国各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均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不少省份为了经济的发展,以户籍作为条件吸引投资,出台了很多政策,放宽对户籍准入资格的要求。海南省1996年的购房入户政策导致其在2005年高考移民的数量达到万人,严重损害了当地学生的权益。而在教育资源稀缺、发展水平落后的新疆、西藏等地,为吸引资金,户籍制度便更加灵活,除了投资、购房外,还可以直接用金钱购买户口,这无疑给移民提供了“机会”。

(3)   限制高考移民政策落实存在偏差

2005年教育部就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学籍户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居民身份核查等审核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材料,要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4]。这是中央政府首次针对高考移民出台政策。2014年,《关于深化招生考试制度的实施意见》颁布,针对高考的招生计划分配、考试、录取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提高中西部地区及人口大省的高考录取率、完善自主招生制度等。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高考制度在选拔人才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就各地方政策而言,北京市政府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考生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5]。天津市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规定中明确了考生的户籍条件为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或者具有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或者是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6]。西藏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了报考条件,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4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7]。

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关于高考移民现象采取的基本上都是限制,尽管国家意识到了当前高考制度的缺陷,一直在出台一些政策来改进高考制度的弊端,但由于各省实际情况不同、教育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政策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更有人利用异地高考政策户籍制度的松动而出现新的移民行为。虽然各省都在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中对户籍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旦发现造假,学生将面临严重的处罚,但名校的诱惑摆在眼前,家长们仍然甘愿冒险。这些政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考移民现象,提高了移民风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象造成的教育不公平。

出现高考移民这一现象归根结底是教育不公平导致的,分省定额制导致各省招生录取名额分配不公平,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差距大导致高考录取分数差距大,这都是高考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但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各层级的努力。高考移民作为一个在我国历史中存在了30多年的现象,短时间内根除是不可能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政策,循序渐进,真正实现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使教育能够真正让社会、家长、学生满意。

参考文献:

[1]  尹海华,张晨郁,等“.高考移民”现象下的户籍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3).

[2]  托尔斯顿·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上)[J].张人杰,译.外国教育资料,1987(02).

[3]  刘海峰.高考不仅是一种考试——《高考红绿灯》[J].教育与考试,2009(03).

[4]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EB/OL].(2005-09-23)[2018-12-15].http://www.9ask.cn/fagui/200509/360068_1.html.

[5]  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规定[EB/OL](.2018-04-04)[2018-12-15].http://www.bjeea.cn/html/gkgz/zkzc/2018/0404/70063.html.

[6]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规定[EB/OL](.2018-11-01)[2018-12-15].http://www.jyb.cn/zcg/xwy/wzxw/201811/t20181101_1257030.html.

[7]  西藏教育考试院.2017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EB/OL].(2017-03-09)[2018-12-15].http://gaokao.eol.cn/xi_zang/dongtai/201703/t20170309_1495909.shtml.

[作者:罗晓燕(1993-),女,山西大同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郑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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