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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档案信息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20-10-27杨盖川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3期
关键词:档案利用档案信息保护

杨盖川

摘  要: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其是指基于智力创造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对于其成果所享有的权力。知识产权不仅仅包括人身权力,也包括财产权力。档案是历史与社会地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记录,也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真实记录。因而档案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如何在档案信息利用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极为重要。

关键词:档案信息;档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信息在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在信息时代,档案部门如果想要做好档案管理与利用工作,就需要依托于现有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来开展信息资源的搜集与整合工作。但是档案自身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载体,因而档案机构在数字技术与网格档案对于档案信息处理的传递过程中,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与档案效益之间的平衡。本文针对档案信息利用过程当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给相关档案利用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1 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 数字化

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

1.2 数据库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近年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數据库保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3 网络化

当今时代,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但是,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档案服务要点

2.1 必要的技术支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很多侵权行为都有了较高的技术含量,甚至高智商犯罪也屡见不鲜,因而如果档案管理与利用中的技术存在落后性或不安全性,则会使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保障,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进而从根本上杜绝盗版问题与非法复制问题。当前已经有部分技术投入使用,为档案利用的安全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权限设置技术,合法用户可以经由口令来进行访问,并能过设置防火墙来将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实现隔离,避免外部无关人员非法访问内部的重要信息资源;加密数字签名技术,可以有效地避免网络信息传输被非法窃取与破坏;CA认证技术中,用户可以向版权方进行申请,来获取CA认证证书,从而成为合法用户,可以获得资料的使用权。除此之外,数字水印技术与限定使用资料与防复制技术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

2.2 重视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越来越完善,新时代的档案利用服务工作也对于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举例来说,档案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要有足够的掌握与了解,形成知识产权意识,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素养。这样一来才能在工作中敏锐地察觉到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杜绝侵权问题的出现;其次,要提高对政策认识水平与业务能力,可以说档案服务质量的提高过程中,这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准确把握政策,并强化业务能力,才能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档案服务;最后,需要提高档案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该手段可以有效地补充与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当中的不足。除此之外,也可以建立起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档案管理团队,只有一支高素质、精通法律、知识产权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管理团队才能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2.3 强化组织管理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三个层次的职能管理机构,分别是管理机构、监督机构以及调解机构。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商标代理人协会以及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出现也很好地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档案管理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因而需要进一步细化组织管理,提高相关部门的管理意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之间的平衡。

3 总结

在前文分析中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利用主体成分越来越复杂,同时人们对于档案信息也有了新的需求,如何最大程度上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是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但是相对应地,也需要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在档案利用过程中,需要尽量转化、消解矛盾,无论是任何种类的档案服务工作中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档案管理以及服务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诗雨.试议档案信息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科技投资,2017(18).

[2]梁晨.试析高校档案管理和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大江周刊:论坛,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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