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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

2020-10-21洪令凯

科学与财富 2020年8期
关键词:国外社区矫正

洪令凯

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已有近十年,目前尚未形成适合未成年人(青少年)特点的社区矫正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通过对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希望对我国有所启发。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国外;社区矫正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强烈要求民主、喜欢探险、追求新鲜刺激,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当然,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极易受外界的环境的影响,基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即可取得显著效果,这为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很大的發展空间。

对于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系,我国尚未建立,但在国外,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制早有涉及。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部与司法委员会并列,辖37个拘留中心、35个社区服务部、2个强化工作部门,280名职员负责18岁以下的约300名在押犯;法国为初犯建立了一个分类中心,建立了青少年犯的“监狱学校”;英国为了青少年专门设置了“监督”矫正刑;德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对少年犯采取阶梯式处遇,对定罪量刑的少年犯规定了完善的缓刑制度等。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多,青少年犯罪率也有所上升,这说明建立适合我国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急迫性。

尽管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内容,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被独立提出,却是近十年才有的。法律层面“社区矫正”明确表述的缺失给“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也正是基于这种困境,为明确上述概念而进行的讨论在当前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模式

(一)美国的青少年法院和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同青少年缓刑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分不开的。美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始于 1899 年未成年人法院的建立。法官在青少年法院有权作出缓刑、居中制裁等多种判决方式,这些方式都需要社会力量的辅助。目前,美国有五种青少年管理组织模式:地方法院管理、州司法部门管理、州的执行部门管理、当地执行部门管理和联合管理。美国的社区矫正人员可分为正式工作人员和自愿工作人员两种,有着较严格的录用标准。

美国社区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正的实践遵循这样的步骤:首先,社区要对影响犯罪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即通过学者的研究,了解其原因,目的是使矫正工作能够有的放矢。其次,社区会针对引起犯罪的危险因素来采取特定措施。最后,社区负责矫正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项目的工作人员会通过学校记录的检查、电话的访谈和家庭的访问等方式给予关怀和干涉,一旦发现哪些家庭的父母使用了无效的不适当的教育方法,有关组织便向这些父母提供相关的训练课程,通过训练,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他们子女的继续犯罪行为。

美国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倾向于不对犯罪的青少年实施监禁,而是采用比较广泛的社区矫正项目来满足青少年的不同需要,如正式和非正式的缓刑、强化监督、或者通过私人机构对其进行跟踪和家庭监督、对青少年的辅导项目、校外的和全天的报告项目、社区服务等。由于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因此犯罪预防和矫正方法也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目前,主要是采用了从认识和行为两方面的矫正技术,这些技术在社区比在监禁机构的环境中使用更加有效。因此,将犯罪青少年更多地转入社区的项目中,社区项目展现出可提供更为广泛的环境和背景的优势。

(二)新西兰社区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途径

通过社区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矫正,在新西兰的立法中早已作了详尽的规定,家族议会制度(Family Group Conference)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在家庭议会制度中,一般由社区工作者和族长来督责组织和协调工作。一般在青少年出事后的20天内,如果犯罪人及其父母都同意用这种方式解决,社区工作者和族长就要给事故中的受害人和犯罪人安排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参加者可以是警察、犯罪青少年的父母、律师及其他亲属和老师等,同时,受害者一方也可以邀请家族内的亲属参加。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对犯罪青少年展开触动心灵的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并教育其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的责任,还要让犯罪青少年清楚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给予对方赔偿,还可以参加到社区中已有的矫正犯罪青少年的项目中去接受教育等。家族议会使用的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根据各个社区的情况进行选择。在家族议会之后,受害者往往对结果表示满意,而犯罪青少年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也能感受到家族对自己的关爱,这样就有利于这些犯罪青少年顺利地回归社会。

(三)南非实施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特色项目

南非少年司法制度和犯罪青少年矫正方式的改革比较晚,但它通过社区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实践卓有成效。社区在工作中首先注重青少年犯罪前的预防,同时也会通过设置一些项目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矫正。比如南非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是下午 2:00 到5:00,这是由于学生放学后无人监管,这样就可以设计一些项目,让学生参与进来,从而能够避免犯罪的发生。在设计这些项目的时候,要尽量调动社区的各方面资源来组织各种活动:培养孩子的生活技能,如自我安全保护等。同伴或青年指导项目,如联谊会,给孩子做良师益友,从而指导孩子。野外探险训练。因为很多孩子犯罪是寻求刺激,这个项目是针对孩子这种心理特点设计的。培养孩子企业家精神项目,实际上是教会孩子一些实用的技能。

除了以上项目之外,南非社区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实践还设计了青少年的一些心理治疗等服务,另外,还要让学校参与到这些项目中来,如在学生放学后,老师负责监管。这些项目的设计既针对犯罪的青少年,使他们的犯罪行为得到矫正,又预防了青少年犯罪,可以说一种措施多种功效。

(四)澳大利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项目

澳大利亚采取了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系统管理制度和模式,主要表现在:(1)缓刑监督,法官可以在缓刑监督令中附加特定的条件,例如,对于18岁以下犯罪青少年,由少年社区司法管理局给予监督。(2)社区服务令,是指法庭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发出的要求其在社区中无偿提供劳动、服务或参加相关活动的命令。(3)少年犯管教中心令,是指要求犯罪青少年每星期在上学前、放学后或其他特定的时间到少年管教中心参加一定时间的活动的命令。此外,澳大利亚还有一项特殊制度——青少年司法会议。它是一种吸收社区有关人员共同协商处理青少年轻微犯罪的一种处理方式,提供了一种讨论的机会,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承认对自己行为的责任,使社区有关人员更多地了解犯罪的原因,有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

总之,通過对上述国家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与总结,可以得出如下基本规律:

①在欧美国家,有专门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机构,美国还有专门的矫正官。在我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混合在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上有待规范。

②国外有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正项目,美国有离家出走项目,养育家庭。欧美国家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种类繁多,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我国在青少年矫正项目上应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多种矫正方法。

③国外有受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来做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如澳门有专门的缓刑官,其必须具有专业资格,经考试录用后才能从事矫正工作,而我国只有司法局下的司法所会同街道居委会行使社区矫正,基本上不具有矫正的专业资格。

④国外吸取了众多行业的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而我国目前虽然有各种志愿者参加进来,但他们发挥作用的实际效能也有待加强。

⑤新西兰、南非根据犯罪青少年个人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效果比较显著,而在我国,目前个案矫正方案及矫正方式应更加具体化、科学化。

研究国外的几种青少年社区矫正模式,尽管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适用效果,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来看,青少年社区矫正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在继续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犯罪治理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试点、试行、《刑法修正案 (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 (征求意见稿)》已获得初步成效。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依照成人社区矫正制度开展,主要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这5种类型,呈现相对稳定封闭的三角形结构,即人民法院负责确定是否执行矫正;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街道司法所负责日常矫正工作。

问题表现:

(1)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出台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工作中缺乏专业法律的指导,且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惩罚力度 (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与矫正目的不相适应。

(2)缺乏专业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自2012年开始,我国新接收的矫正人员超过40万,青少年社区矫正数量逐年增长,专业矫正工作者数量与需求量不匹配,社会工作行业流失率居高不下,现有的矫正工作大多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矫正效果良莠不齐。

(3)青少年社区矫正方式单一

结合国内各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施状况,多地并未开展行之有效的矫正工作,开展的工作内容枯燥,形式单一,与成人矫正未进行“隔离”处理,重复犯罪率高。

三、国外青少年犯罪矫正对我国青少年矫正的启示

(一)矫正方式多元化

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监狱管理部门在青少年犯罪矫正的过程中科技参与较多,比如美国的家中监禁电子监控制度。自由受限青少年佩戴手腕信号发射器他一旦离开住所150英尺以外就会自动报警该区监管警察能够立刻得知他离开家并马上前往其所在地。是法院对犯罪青少年采取的判决形式,其内容是将犯罪青少年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在自己的家中,法院的工作者通过电话或者面谈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在我国,由于各区发展不平衡,社区矫正工作定性难等问题,盲目照搬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科学,监狱管理部门的现状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的转变,这些社会文化因素都导致社区矫正的实施与发展举步维艰,改革的阵痛犹在,如果换来的是青少年良好的矫正,那么是值得的,反之推进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给青少年矫正带来了羁绊,那改革又有何用?

(二)建立齐全的硬件设施

美国康涅狄格州有宽敞的监狱,目前关押的罪犯低于其设计容量,实现单独关押有效地避免了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在我国犯罪实践中,由于硬件设施不足,看守所未完全落实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羁押的制度要求,易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

目前,还存在着逮捕率外地高于本地、农村高于城市的问题。办案人员的办案思维中存在着重惩治轻保护,重打击轻预防的心理。从而造成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权益未得到充 分保护,鉴于羁押人员较多,硬件配备不足,办案人员考核压力大,检察院法院保障诉讼程序的需要等问题。其解决方案为整合社会资源,转变办案思维,改变办案机制。

(三)多方参与,加强专业人员的心理干预

介绍西方国家的青少年矫正制度,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模式、矫正措施等,促进我国青少年矫正的快速发展,是研究者肩负的一个重要任务。目前,学界对国外先进的青少年犯罪矫正进行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不同国家的矫正制度都是建立在自己特殊的国情和文化基础之上的,契合了该国的社会需要和文化需求。适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矫正模式在我国是否也同样适用,是否能够取得同样的效果,是一个有待实证的问题。

在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上,要加强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对犯罪青少年提供及时的保护与帮助,进行未成年心理干预、避免心理失衡。加强控申、民行、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加强监督、跟踪落实、及时回访,重视该类案件中调解的“自愿性”监督,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予以矫正。

我国虽然在青少年矫正教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结合现实国情而言,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的现状在短期内还是难以改变的。在我国民族多样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职能部门多方位参与,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四、结语

凡是制度都有其缺陷和历史局限性,中国作为人口大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又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综合国际上先进国家的矫正理念,加快青少年犯罪专项立法,加强矫正部门硬件建设加入专业人员的软件干预教育,切实站在违法青少年的角度来进行矫正,走出传统的禁锢,切实开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并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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