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下侵财行为的定性
2020-10-21阿兰·巴合提别克
科学与财富 2020年8期
阿兰·巴合提别克
摘 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的侵财行为,存在定性上的争议。本文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模式,找到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行为及资金来源不同分析得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银行卡后转移卡内资金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和转移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应该被评价为盗窃罪。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本文所讨论的取财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账户内余额或者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转移的行为。从行为模式上看,最常见的方式有三种:登录他人第三方平台账户转移账户内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该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银行卡后转移卡内资金。司法实践和学界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涉及罪名主要集中于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有支付通道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两种属性。
在支付通道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直接参与支付清算,而是在用户和银行之间搭建通道,向支付者提供支付银行的网关,完成资金的划拨。即平台必须依靠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来建立自己的服务系统,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与银行之间建立支付网关接口,根据用户指令完成款项的转移,在用户和银行之间起到一个“中介”的通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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