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现状
2020-10-21郭兵林
大东方 2020年3期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都是以“四要件”模式为主流观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都是沿用这个模式。但近年来,随着“三阶层”模式的提出,人们在结合司法实践时往往会发现解决具体案例时“四要件”模式与“三阶层”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定罪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背景下,结合对“三阶层”模式的理解,对传统的“四要件”模式进行改革具有現实性意义。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三阶层模式
引 言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也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主流观点。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德日刑法“三阶层”模式的引入,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在现阶段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可作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代替物,“三阶层”模式具有“四要件”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在这种背景下,“四要件”模式与“三阶层”模式的体系之争,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本文将从现阶段我国的“四要件”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入手,重点讨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从而分析“四要件”模式存废、改革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源于苏联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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