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未能走进部门法之省思
2020-10-21钟程棵
大东方 2020年3期
摘 要:法理学作为指导部门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抽象性的概括是对部门法的补充,法理学的具体运用可以丰富部门法的价值和追求,统一概括、全面系统的法理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对部门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应该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看似密切的联系在实践中并没有予以展现,法理学甚至没有走进部门法。这不仅在于法理学目前面临着内容上过于冗余、受意识形态的制约、缺乏深入研究以及指导部门法缺乏内在逻辑和外在环境等问题,还在于我国法理学缺乏独立的思想理论、具有政治性的倾向、法理学的主观性与系统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注点不一致等原因。
关键词:法理学;部门法学;联系
追溯到我国的古代时期,历朝历代的法律大多都是关于刑法、民法的规定,很少有朝代创造性地对制定法律的一般理论或原理做出规定,这从侧面可以反映出,我国古代有重部门、轻法理的倾向。当然,这里所提到的“刑法”、“民法”、“部门法”以及“法理学”等都是近现代的名词。除此之外,上述现象还可以反映出,我国古代法律对法理学的规定较少,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法学理论无法从古代规定中进行参考,那么就势必要向西方借鉴。因此,带有西方主义的法学理论能否与我国部门法进行有机的结合与联系呢?从实践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法理学并没有走进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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