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工智能的思考
2020-10-21姜淑明胡明星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姜淑明 胡明星
摘 要:因为缺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人工智能仅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但人工智能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客体。因此,规范人工智能的运用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明确其法律客体地位和责任承担规则,并明确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关系客体;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按照字面意义理解即人类所制造的智能,与此对应的智能称为自然智能。所谓自然智能,即自然进化所形成的智能。人类智慧是地球上迄今为止最高级的智能,因此人类智慧是自然智能的典型代表。关于人工智能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对人工智能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以色列刑法学家Gabriel将人工智能定义为一种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借助于载体,比如计算机等,可以实现对于人类思维的模拟。美国计算机科学家Stuart和Peter将人工智能进行了区分,人工智能包括认知体系和行为体系两个方面。美国的温斯顿教授将人工智能定义为具有类人行为能力的计算机。钟义信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就是指人类所制造的智能,也就是机器的智能。本文认为,所谓人工智能即人类在通过分析、研究人类智慧的基础上,人为制造的具有类似人类智慧能力的实体,该类实体能够以类人的方式思考和行动,可以辅助并增强人类的智慧和行动能力。
广义上的人工智能包括人工智能学科、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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