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2020-10-21黄妍
青年生活 2020年8期
黄妍
摘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在监护制度当中加入了一种新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以尊重意思自治为理念的成年监护制度,该制度顺应了现在老龄化社会的现状。对于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结合当下的中国实际理解,处理好该制度与法定监护的关系,了解这项制度对于我国监护制度的进步意义,完善该项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制度完善
一、《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规定的解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监护制度在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之外增加了一种新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它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可以预先地与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人订立协议,在自己丧失或者局部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分。[15]
第一,这一条的设定明显突破了我国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其规定被监护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成为监护人的个人订立监护协议可知,意定监护是优先于法定监护啊,它可以打破法定监护的顺位顺序。
第二,该条明确规定,意定协议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定,口头约定是无效的。一方面是因为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地位,必须要以较为正式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定监护的内容是确定的,而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接近一种给予意定监护人代理权的委托合同,既然是根據被监护人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也会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需要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记载下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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