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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能力

2020-10-21武瑶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行为人

一、侵权责任能力概述

(一)侵权责任能力概念

对于侵权责任这一概念的观点,学界中普遍认为是行为人在自己的行为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学者多认为侵权责任能力是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并规定:如果行为能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在特殊情况下通过举证可以减轻监护人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有财产的情况下,首先要用自身财产,不足部分才由其监护人赔偿。

(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

1. 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较为漫长,需要来自整个社会的关怀。因此社会一直用法律保护着未成年人,担心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没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从而做出损害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就是侵权能力最大的价值。

2. 完整和协调体系

首先,在法律的统一性而言,侵权责任能力是法律体系中不可以缺失的部分,起到了完善法律体系的功能。其次,民事主体有其特殊性,就是侵权责任能力在两个法律领域都可以适用,分别是民法领域和刑法领域。责任能力制度协调了两者之间的关联。

二、我国责任能力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中对监护人的要求过高

现行法律如果对监护人过于严格,并不是一件好事。然而我国法律中,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无免责。对比其他国家,存在许多不足,一方面可以说是有助于受害者但是另一方面监护人为了躲避责任,会减少对被监护人的帮助或者监护人因为担心担责而对被过分干预未成年人生活。这与我们的立法目的是相背离的。

(二)我国现行法未对被监护人的主体进行区分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未做区分。不论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主体还是无民事行为主体,监护人都需要对其行为负责。我国相关的立法模式并不成熟,并无对人格发展进行考虑,而且将主要判断标准和措施混合在了一起,而且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持。

(三)我国立法制度未明确侵权责任的判断

1. 学界中的判断标准

目前学界中认为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以下三种:出生主义,意思主义和识别注意。分别是以人的出生为标准,以意思能力为标准和判断的标准以识别能力这种抽象准则,辅之具体标准的年龄。

2.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及不足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都是从上文所述的三种判断标准中在考虑本国立法情况和司法现状的的情况下做出最合适的选择。在我国,未成年人在有财产的状况下是即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而不考虑其识别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比较效率,然而不利于侵权责任的独立地位的形成,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的要求也会影响到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独立的侵权责任能力

1.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首先,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忽视了人的主观性,因此不适用。

其次,基于其判断标准,侵权责任能力还可以称做过错能力,即该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够认识到过错的存在,否则就像要求我们以成年人的标准对待一个只有几岁的儿童一样,显得有所欠缺。

2. 侵权责任的主观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采取识别主义,在此基础上并对其进行完善。比如说我们可以引入过失客观化这一观点。它的出现和发展解决了因主观方面难以认定行为人过错的不足,意味着减弱了道德在侵权法领域所发挥的作用。

其次我们的判断准则也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法中的相关立法标准。在年龄的基础上在考虑行为人的识别能力这个条件,同时对被监护人的主体进行区分。

最后,我们可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让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识别能力的情況下对他人造成损害,让被监护人和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可以督促被监护人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不会出现需要过于谨慎地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生。

(二)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救济机制

构成过错的前提是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如果侵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就没有辨别行为对错的能力。此时,对于责任的承担则需要其监护人带而为之。在监护人也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拥有个人财产的人进行赔偿。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救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侵权责任能力制度是行为人过错的基础。因此,构建独立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十分有必要。此外,侵权责任制度对于人格独立也是十分重要,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2-160

[3]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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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J].郑晓剑.法学. 2015(06)

[6]  民事无过错责任原则浅谈[N].阚超.江苏经济报.2016-01-13(B03

[7]  论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破解[J]. 陈帮锋. 中外法学. 2011(01)

作者简介:武瑶,1995年1月出生,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淮北师范大学大学政法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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