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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适用与开展

2020-10-21王荣

神州·下旬刊 2020年7期

王荣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适用性以及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之间的矛盾、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两种绿色原则在现实中的开展困境,提出规范执法行为,将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细化、强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变所有权为绿色化的绿色原则适用困境的对策,以求为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性与开展提供可借鉴依据。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总则;适用与开展

经济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加重的环境资源压力,生态保护作为一种理念自古以来便成为我国的传承经典,不仅是经济建设的重要标准,也越来越成为法治建设的需求被多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自党的第十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已经作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内容形成战略部署。“绿化”法律被作为规范调整生产力行为的重要机制,被大众所认可更。在时代需求与立法初衷的召唤下,“绿色原则”于2017 年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被确立。绿色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有着其自身适用性与重要意义,但自原则确立以来到付诸实践其取得的成效却乏善可陈,亟需在现行法基础上解决其面临的困境,使绿色原则的初心与使命在现行法律实践中得以落实,以防沦为空洞的口号。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性

(一)绿色原则的可诉性特点

法律的可诉性指法律在规定的权利被滥用或侵犯、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手段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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