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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探究

2020-10-20杜晓佳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9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构建方法民商法

杜晓佳

摘要: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增进信用体系构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方法,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增进经济发展稳定性,本文即据此简要概述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现实问题,并从信用原则、政府引导、信用权建设等方面提供一些改进策略,以期促进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方法

前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紧密,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商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人际交流更加繁多,规范信用在其中所体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用问题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虽然人们越来越重视交往中的信任关系,但信用问题仍常造成各种纠纷事件发生,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管控内容。构建起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至关重要,不仅增进市场经济平稳建设,也为各民事行为主体利益维护、价值规正提供必要保障。

1、民商法信用基本概述

在民商法信息体系的研究中,当下并未对其予以明确的认定,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不过目前在其体系评价方面主要从民事主体经济能力方面入手,将其信用约定的归偿能力作为重要标准,不过这种评价方式过于主观化,缺乏严格的计量考究,在民事主体思想认知和行为判断上都可能因其失信行为的发生造成严重的信用风险问题,所以更需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应对办法,以此降低风险发生率[1]。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首先,信用体系构建是以市场运行基础为出发点,所以更能在保证主体方履约能力评估有效的过程中实现各自信用义务的准确落实,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平稳化;其次,信用体系的健全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的重要方法,不仅能减少各类不必要成本支出,而且还能约束失信行为和欺诈、伪劣销售等现象,以此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最后,健全信用体系对企业也具有重要的利益维护作用,确保企业严格遵循信用体系要求,不仅能赢得更多社会信誉,而且也能促使企业管理机制健全。所以更需尽快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优化建设,为国家法律管理机制健全提供更科学有力的指导。

2、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问题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虽在不断完善与革新,但就当下发展情况而言,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限制着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效性和应用性,尤其是信用原则方面,不够成熟,对信用体系的构建造成较大阻碍。其一,信用原则上缺乏严谨、必要的下位原则,民商法中更多对信用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细化内容缺失,下位原则不明,所以体系建设与应用中很多时候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无法真正落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点;其二,信用体系建设缺乏规范性,没有构建统一评价标准,就其构建定义而言,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加以探究,所得出的结果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所以体系建设过程中缺乏准确指导,难以从实际需求入手,与市场商业活动的实践关联中出现一定的脱节,缺乏大众认可,更容易引发纠纷;其三,信用体系建设丧失必要基础,缺乏法律相关支持,责任与义务的完善应尽快完成,不然信用体系就会长时间处于滞后状态,难以展现出足够的约束力,在具体落实中受部分阻力影响而造成体系应用实效性的削减。

3、信用体系构建的有效策略

3.1     完善信用原则的建设

信用原则强化建设应作为信用体系完善中的首要任务,从信用原则的基本點入手,凸显其法律地位,重视其在各项法律法规中的应用作用,为信用体系的构建予以更多指导。其一,要先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信用原则加以明确,结合相关法律中对信用原则的基本认定,提高信用原则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视度,并对信用原则内容加以规范,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导,将民事主体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确保信用体系不仅有其框架,更有其构成内容。其二,信用原则还需与经济活动对接,结合市场实际经济状况和诚信履约状况依据信用原则对信用体系展开合理调控,保证信用体系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良好契合,具体应从企业入手展开信用操作:一方面要重视人员方面的合理规划,确保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在于企业资产方面,要增进企业各项资产要素的整合,明确企业经济能力,降低管理风险[2]。其三,要凸显出信用原则中的建设性,将信用体系与民事活动区别开,清楚不同范围边界,使民事主体责任与义务均能明确划分;增进更多司法条款,为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多法律支持;加强市场体系的监管,通过相关部门的市场调研增进信用体系构建合理性的检测,促进经济政策的合理完善。

3.2     推动政府引导,加强体系监管

信用体系建设应重视政府引导中的重要作用,将政府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构建更完整的引导与支持机制,以促进信用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其一,要推动政府引导机制的落实,发挥其本身在市场经济建设稳定引导中的重要价值,保证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正确性,各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在经济建设中能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所在,通过相关法律的执行,保证责任与义务的明确,使其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正常竞争,以此构建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为信用体系落实提供重要基础。其二,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健全监管体系,动员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到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严格践行监督机制,增进更多监督主体,如群众、社会媒体等,发挥社会监督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既增进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诚信意识的提升,也促使信用体系在全社会范围中的逐渐认可与接受,以此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多理论指导。

3.3     明确信用权,构建有力保障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交流中的关联更加紧密,在这一基础上更需重视经济参与方在经营管理中的信用问题,一旦出现肆意失信状况,将会对社会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务必要尽快推动信用权的建设,以此为基础增进各企业对信用建设上的重视度。一方面,要以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要性加以明确,使各企业都对其法律地位得以更全面了解,以此构建信用权,以专门立法部门对信用权中的责任和权利内容进行专业限定,为信用体系在市场经营管理中的有效落实予以保障[3];另一方面要确立信用权直接保护形式,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信用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赔偿责任等,明确权责,以推动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效。

结语:总之,针对于当下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尚不完善的基本点,应准确而全面地把握各主要的现实问题,对信用原则、信用体系健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加以管控,保证结构上规范、内容上完善、管理上严格,按照既定法律规范对社会失信行为加以惩处,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益的合理维护。

参考文献:

[1] 陈丹妮.我国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路径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20,30(03):92-95.

[2] 刘国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探讨[J].法制博览,2020(03):124.j

[3] 贾蕊.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商论,2019(16):2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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