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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6-11-30杨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多不稳定因素,制约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要想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民商法信用体系,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从基础问题上引导民事主体诚实守信。本文详细介绍了民商法信用定义和特征,对信用原则在民商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介绍,促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合理构建和完善,对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特征;问题;构建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信用缺失现象的产生。震惊社会的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和假疫苗都是社会信用缺失的表现,该类事件的发生,降低了民众对企业主体的信任度,深刻的展现出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民商法是解决社会信用缺失的重要法律,通过信用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发展趋势。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提高市场交易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营造健康、科学的商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民商法信用定义与特征

(一)民商法信用定义

在法学界中,没有对民商法的信用制定出统一的定义,有很多学者针对民商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和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社会经济评价,认为通过民事主体能够获取良好的社会评价与依赖。通过不同学者对民商法信用的评价可知,信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判断:第一,事实判断。主要是指需要对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进行判断,将事实作为判断的基础,需要对民事主体中的资本、能力和品德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展现出民商法的客观事实性。第二,价值判断。判断的内容为对社会或者第三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判断,对民事主体的相关信息的偿还能力进行评价,能够充分的展现出信用的价值和主观性,防止民事主体对授信结构造成异议。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判断,可知,民商法中的信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需要加强对民事主体的评价和信赖,对民事主体双方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对民事主体双方支付与偿还能力的评价与信赖,民事主体需要明确民商法中的各项规定和赔偿能力,对合作者的信用进行了解,尽可能的减少在交易中存在的风险,提高信用综合评价能力和信赖程度[1]。

(二)民商法信用特征

1.信用是民事主体资格

信用是民事主体从事各项活动的基础,为民事主体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信用自身具有较强的权利能力,要想顺利进入到市场,需要提升个人信誉,以便更好的在市场中得到发展,强化拥有法律社会的能力。例如,工商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同的注册资本,所获取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条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提高民事主体的资质水平,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

2.信用是和财产有关的主体资格

传统的商业信用,主要是通过日常的沟通和熟人的眼光来进行判断,会导致许多判断失误现象的出现,无法满足现代商业中对信用状况的判断。在现代商业中,主要是运用资本评估方法和财产评判标准来进行信用判断。企业信用和财产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而获取较高的利益,可以从其他企业获取较多的资源,来扩充企业运营所需的贷款,促进自身价值的提高,为促进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第二,信用具有和有形资产相同的经济功能,在经济发展中,可以通过货币对价值进行衡量,信用衡量主要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固有资产来实现,通过合并或者转让公司的形式,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第三,对于违反信用的事件可以称之为财产责任,民法中要求,经营者不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他人的声誉进行损坏和捏造,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2]。

3.信用是一种可量化的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被广泛应用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中,也促使信用逐渐信息化。信用交易是信息化的重要形式,在交易结束之后,民事主体会留下大量的信息记录,需要将此信息记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推动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信用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量化特点,它用具体的数字展现出了企业的资产和资本等经营状况。在运用信息进行量化时,信用评价等级能够给交易者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提供更直观、更可靠的判断标准,对促进资本的有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3]。

二、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原则缺乏定义

当前,相关的法律界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了信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但是信用原则在社会上实施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并没有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现状,做出统一的定义。在学术界对信用原则的定义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语义说,该说法认为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需要遵守民事活动的相关要求,与人真诚交易,不以谋取自身利益来做危害他人利益的事。第二,市场导向说,针对当前社会的实际发展现状,制定出合理的民商法条款,应该将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正确导向标准。第三,立法者意志说,该项说法认为信用原则的最终目是能够确保立法者意志的实现,立法者的意志对平衡三方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第四,双重功能说,该说法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的问题进行有效调节,展现出两者的双重功能,提升法律法规的弹性和生命力。上面四种说法都是对信用原则价值内涵的阐述,但是这四种说法都具有片面性,没有针对社会上的具体事件来对民商法法律中的信用原则及相关规定作出明确的阐述,导致信用原则的界限不清晰,无法正确指导企业和个体的经济活动,亦对信用体系的建立造成了较大的障碍[4]。

(二)信用原则滞后于其它原则

信用原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民事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在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展现出信用原则体系,明确信用原则体系中的立法序位角度。但是通过对立法序位角度进行了解可知,当前的信用原则明显落后于其它法律的基本原则,出现信用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不相一致现象,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立法要求[5]。

(三)信用原则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撑

通过对我国当前的民商法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可知,民商法里面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充分展现出了民商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但是从归纳角度进行分析可知,信用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具体内容的法条相对较少,无法从现行的明文规定中实现分析和考察,导致实际上信用原则不存在被确立为原则的现状。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展现出了信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的合法使用,尽管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该项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并没有展现出这一原则。导致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信用危机事件频出,与落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律体系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6]。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实诚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信用原则的有效实施,需要通过加强对债权法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建设,来强化城市信用概念,细化城市信用制度体系,充分展现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充分展现出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对民事活动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清晰界定法律责任。其次,加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处理,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降低短期经济行为发生的概率,加强对社会导向的有效规范。最后,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给民众营造一个规范化和合理化的经营环境[7]。

(二)建立信用体系的民商法律制度

1.加强信用权构建

首先,立法部门需要加强立法信用权建设,将立法信用权从其他法律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项法律条件,展现出了该项法律的重要性。立法信用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格权,是对立法核心内容的展现,增强了法人和自然人享受信用权实现的可能性;对该项权利的充分使用,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实现。其次,信用权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让诚实信用成为市场交易的准则,对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信用权的构建也对强化民商法的应用具有重要作用。民商法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权建设,需要通过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来构建合理的信用权和信用体系,促进了法律框架的逐渐完善,够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促进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8]。

2.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信用是法律层面上最基本的问题,需要作为市场的主体来运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场的发展规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旦出现违约行为,需要遵照合同中的约定,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完善的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离不开对企业信用的建设。在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时,主要从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将企业形象化,以“人”的标准来评价他们的信用等级。同时,也在本质上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题之一,个人信用也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个人信誉对民商事活动的影响为例,如信用卡、小额信贷业务、电商经济中的支付宝业务等,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且都基于个人信用等级,对促进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信用法制建设中,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隐私权的情况下,对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进行收集,以保护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知情权,并且定期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更新和修改,如果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出现不正当使用时,当事人有要求索偿的权利。

4.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对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建立健全政府行为规范,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政府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法律作为支撑道德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形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相关要求,自觉遵守社会信用体系,严惩社会信用缺失的现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裁判员的作用。

四、结语

信用是社会经济中一切事物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要想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体系,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在市场经济中,需要对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等经济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充分发挥个人信息、政府管理等方面的职能,通过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需要从企业、个人和政府等方面出发,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指导。

参考文献:

[1]孙铭阳.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6,19:305.

[2]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6,17:226.

[3]钟君.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6,07:132-134.

[4]张岳昆.商主体信用体系的建构研究[D].云南民族大学,2014.

[5]常嘉.浅谈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0,17:262.

[6]董巍.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科技风,2014,22:231.

[7]洪涛.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04:108+110.

[8]赖翔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分析[J].法制博览,2015,15:281.

[9]刘军.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09:36-37.

[10]苏长明.民商法之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31:20-21.

作者简介:

杨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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