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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及保护

2020-10-14娜荷芽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权益

娜荷芽

摘要:商标与我们生活当中息息相关,并且一个企业的商标想要做到驰名商标是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的,并且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不仅需要企业的苦心经营,还是一个企业品牌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在进行商标保护的过程中要将自己的商标具有明显的识别功能,以此来体现企业的信誉与品牌。当驰名商标与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不正确地使用时,就会发生与他人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相似的现状,在这样的状况下不仅仅会混淆消费者的眼球,还会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时会对他人的商标名誉给予损害。因此,需要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对驰名商标侵权的保护,并且保证合法驰名商标人的权益。因此文章以论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及保护为题进行相应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当前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权益

一、驰名商标侵权保护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都有着属于自己独特的差异性,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一个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要求也是各有各的特色,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我国,1996年的时候就已经提出对驰名商标定义,并且明确规定出驰名商标的实际概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深灰的改革进步,以前驰名商标的规定逐渐不能适应于满足市场的需求,于是在2003年又提出“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有着较高的声誉,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被人民所熟悉与认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侵权保护的特征

驰名商标最终的体现方式还是商标的表现形式,所以,商标有的特征在驰名商标上市必然有的。相反,比较特殊的驰名商标所特有的特殊性,对于商标来说就很大程度上的不会有。在此,对驰名商标的特征进行简单地概括:首先,驰名商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着较为熟悉的认知;其次,驰名商标在特定的区域内的知名度一定要存在比较高的声誉;然后,在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是需要有一定能力的认知机构进行认证的,这样才能被人民所信服;最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当与注册为主要参考标准。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侵权保护的现状

(一)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我国所颁布的《商标法》主要是根据我国一般的注册商标对他们所进行的保护的界定。因此,现下的这项规定只是针对我国普通的商标所进行的保护,只有他人在使用或者是核定的商品、服务类似于申请过的普通商标,当发生这样的情况才能被限制使用。单单根据这样一项规定,只有符合类似的规定的时候才能被保护。如若不是类似的是不能被保护的,也不能禁止他们使用。但是,根据现阶段我国《商标法》的13条的第三项规定,即便使用的不是类似或是相似的商品与服务的注册商标,只要是临摹与翻译了我国的驰名商标,我国都是不给予注册的,会对驰名商标进行相应的保护。经过这样一个保护规则的界定与颁布,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大了保护的力度与手段,并且从以往的类似、相近的保护,进而提升到跨类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地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当前国家的法律对于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但是相对与一般没有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国家是不给予保护的。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家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帮助措施的。在我国的《商标法》的第13条规章制度中就显示出这样的规定:相似或相同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所申请的商标,与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类似的状况与实情,再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不给予他们驰名商标的申请的。这样一种规定对于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一种有利的保护举措。

三、我国驰名商标侵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保护形式不统一

为了方便商标的登记与管理的具体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地域登记形式进行记录与管理。但是一个商标从登记到发展成熟,从普通商标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驰名商标,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任务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在地方登记的商标中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就需要跨地域方式的特殊保护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地方性相应的对驰名商标进行有益的探索,进而很多的省份对于驰名商标的地域性进行专门的认定与法律的保护,经过不同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承认驰名商标的特殊性的地位,并且在这样的过程当中对其进行认定的标准与程序,并且在规章制度下做好引导与保护的积极作用。但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优势的地方,也有劣势的地方。首先第一个就是各地对驰名商标的名称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同省份对驰名商标的叫法也不同,比如是“商号”、“商标”、“字号”、“驰名”、“知名”等叫法,由于这样的现状的发生,就会导致我国各地之间的出现认识上的误差。第二个表现就是,存在的立法阶层不高,出现较多的地区保护性的缺点,颁布法律法规的地方对驰名商标来进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相应的就缺少保护,还由于各地的保护力度不同,都会导致驰名商标出现受侵害的现状,因此才需要全国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驰名商标与商标持有者的法律权益。

(二)未制定明确的驰名商标定义

由于消费者的观念的变化对于驰名商标的作用于影响越来越大,也就显得驰名商标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尽管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有着各种各样的说法,但是大都一致的认为驰名商标是影响广泛的,是有着良好信誉的商标的体现。但是有人认为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当中的一类,他只是体现出了商标所没有的特殊的表现与影响,就是被人们广泛的认可与了解,但是驰名商标的这种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并不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现状。另一種说法就是,驰名商标使经过法律程度的审核才通过的,它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因此,相应的驰名商标就具备特定的法律意义。由于不同的定义概念,限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因此,对于驰名商标的统一定义,不但可以消除观念上的分歧,还可以帮助消费者消除误解。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体系

其一,明确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范围。在上文我们了解到由于登记、注册的地域存在不同,导致我国各个地方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为了能解决此问题。我国的工商行政总局认为应该基于我国的驰名商标有一个系统的、全面地保护政策。所以,在不同的省、市、直辖区、自治区等部门,应当按照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统一的法律保护。

其二,明确驰名商标保护的时间范围。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相应的保护,主要就是为了保证驰名商标的驰名度与美誉度,在此基础上为社会与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与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再这样的基础上,就要对驰名商标进行时间上的定期检查,并且将企业申请的驰名商标进行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期满后,企业还是可以再一次的将自身的驰名商标进行申请与注册,将自身的驰名商标进行延伸认定与保护。

(二)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

我国在2014年进行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在其中将驰名商标定义进行确认,经过确认后的定义与我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2014年的驰名商标的定义比2003年确认的定义将其中的“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修改成为“所熟知”。但是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驰名商标的过程中给予了三个较为关键点: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与广为知晓,并且在审理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最高法所进行参考的也是着三个要素,并根据他们进行最终的审判决定。所以,我们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要进行高度的概括与定义,并进行最后的确认。我国知名的教授王莲峰给予驰名商标就有着较为中肯的建议: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应当在以上基础上加上对驰名商标的时间条件与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的定义。

结语:

在我国的驰名商标对于商业经济主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驰名商标在我国要比一般的商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权利与需要特殊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比较特殊并且其发挥的意义与所产生的经济地位都是非常之高的,所以驰名商标在商业之间充当着积极而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不管是在国内且在国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于积极意义。希望文章的研究可以为驰名商标与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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