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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趁早协议确定监护人

2020-10-10张学森编辑一帆

科学生活 2020年9期
关键词:意定陈女士民事行为

文/张学森 编辑/一帆

一些老年人把子女们都抚养长大成人了,自己却生病了,非常需要子女们承担扶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老人的幸福生活。但是,现实中却发生许多老年人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子女们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都惦记着属于父母的房产。老人处于饥饱不知、吃喝拉撒不能自理的痛苦中。如果发现子女们有这样的可能或倾向,觉得靠子女养老送终不靠谱的时候,老年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信得过、有能力的人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案例解读

不孝之子让她成为有心人 尝试意定监护制度受益

周老太精神出问题了,就像半年前她担心的那样,首先生活不能自理了。大儿子带她去了精神卫生中心,医生明确地诊断为血管性痴呆,只能让她住进护理院。

小儿子大吵大闹,嚷嚷着要把她接回自己家,从下午一两点到凌晨一两点,他还没停下来。院方都心虚了,儿子来接妈,有什么理由拦着?

周老太看上去毫无知觉,眼前的画面在她脑子里是否还能形成意义,没人知道。她没法说“好”,也没法说“不”。但是她“留了一手”。在神智清醒的最后日子,她签署了一份法律文件,挑选了大儿子的女儿,也就是她的孙女做监护人。假如有朝一日昏迷、糊涂、失去意识,她不能把自己交到小儿子手里。

老人活到85岁,两个儿子什么脾气性格,她太知道了。十年前老宅动迁,两套动迁安置房的产证上赫然出现小儿子的名字。周老太那时候就会用“法律武器”,把小儿子给告了。但是官司没打赢,原因是老两口拿不出充分证据。后来老头子去世了,大儿子不让她一个人单过,把她接到家里。她那两套房子一套空着,一套出租,租金就当养老金了。

年初,她突发脑梗,幸亏送医及时,救了回来。脑梗这个病她是知道的,说不好哪天又要复发,周老太觉得要做准备,过去的事悬在眼前,两套房子放在那里,万一她以后糊涂了,不能没有做主的人。她催着大儿子去了公证处,办个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这么生僻的东西,不知道周老太是怎么知道的。工作人员给儿孙们科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智力正常的时候,可以用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等以后年老患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个预先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大儿子身体不好,年纪轻轻的孙女主动要求履行对奶奶的监护职责。万一到了文件里说的那个地步,周老太的护理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诉讼甚至死亡丧葬,都由孙女负责。而且,孙女不必担心叔叔干扰,因为在法律上,意定监护受托人的监护权行使优于法定监护人。

办理公证的手续很多,又是谈话签字,又是录音录像。事情办好,周老太放心了。

没想到半年以后,她留的这一手就派上用场。大儿子去了公证处,要求出具文件。公证处的人先到护理院看了周老太,又去精神卫生中心核实诊断书,确定她的状况“符合原先设定的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把监护人资格公证书发给了他们。

居委会原先从小儿子那头听说周老太被大儿子虐待, 天天绑在养老院里。看到公证书,他们有点明白了这桩家庭纠纷的来龙去脉。不用给周老太另外指定监护人了。

这是上海首个生效的意定监护案例,周老太是中国第一个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受益者。

独居老人选择意定监护人 患病之后一切事务托外人

前几天,65 岁的独居老人陈女士在公证处拿到了意定监护公证书,指定她的一个忘年交代理自己失能后的一切事务。陈女士是外地居民,与丈夫没有生育子女。自丈夫去世后,她就一直独居在上海。陈女士有足够的积蓄支付自己的晚年生活开销,而且目前生活各方面都可以自理。但不久前好友突发脑溢血失去意识,让她意识到一旦自己突发疾病,身边却没有亲人能作为监护人代理她决定医疗方案和管理财产。

陈女士有个忘年交阿兰,她为人机灵,善于处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务,平时陈女士生活中遇到什么困难,都是阿兰帮忙解决的。甚至在陈女士的丈夫去世时,大小事务都是阿兰帮忙打点的。陈女士很信任阿兰,和她商量过后,陈女士决定一旦日后自己失去了意识,就由她来处理自己的各项事务,如决定医疗方案,请保姆、管理财产等。

了解了陈女士的需求后,公证员立即根据陈女士的要求,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和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锦囊妙计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其中,意定监护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意义重大。2015 年 4 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 年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目前,一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主要操作要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

(2)公证员应向当事人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4)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5)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后及时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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