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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们无非是守衡公正天平的坚定砝码

2020-10-09王光宇

时代人物 2020年1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责任

王光宇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 公平正义 社会责任

洛克《政府论》中曾言:“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律师,作为法律实现自由的先驱者,无时无刻不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竭心尽力,其雄辩逆转乾坤洗涤冤屈的艺术与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担当,无疑是值得社会的尊重与认可以及赏识与称赞的。但实际上无论历史任何时期,律师作为社会价值观念与利益争端矛盾中心的调和者,无论其行为如何,其评价必然是毁誉参半的,律师无论是否赢得官司最终都会在鲜花与石块的洗礼下庄严稳重地走出法律的殿堂。但当这样为法律真理信仰而战的正义使者最终选择为坏人辩护,这是否是一种值得谴责的恶行呢?律师究竟为何要为坏人辩护呢?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职业伦理以及辩护权利等方面说明为何律师要为坏人辩护。

出于源于法律授权辩护的权利

著名辩护律师田文昌曾言:“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而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律师作为社会中极少数专精掌握法学知识具有合格司法能力的法律人,在实现社会法治和秩序方面负有社会责任,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七项主要业务,如接受委托,参与援助,代理申诉,参与调解,解答疑问,代写文书,非诉业务等。

由此看来律师为坏人辩护实际上是有法律条文支持的,也就是说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合理合法的。正是通过这些制度性保障,律师才得以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实现平等的辩护权,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与法治信仰为所谓坏人洗清罪责,也无需因此遭受道德谴责的实质化伤害。

出于遵从律师职业伦理的原则

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给年轻律师的一封信》中曾言:“律师只受一种道德限制,那就是法律。”也就是说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观念是存在一定矛盾冲突的,律师为罪恶满盈的人辩护必然挑战了公众道德,进而也会遭受谴责。这样的矛盾也导致人们认为要成为律师要么将公众道德与律师职业相划分,不为道德所影响以完全的辩护意志进行辩护,否则就必须完全抛却传统道德伦理来实现律师职业伦理,换言之就是抛却良心为坏人辩护。

但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的是,在传统观点看来,律师的职能只涉及他们的职业任务和义务,其辩护本就不应为个人道德以及公众道德所影响,也就是说律师不是在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在为“人”的辩护权辩护。由此得出,律师真正符合职业伦理的辩护并不是大众普遍认为的通过颠倒是非黑白或者不正当的法律途径使恶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去谋求忽视道德因素的利益。而应是尝试为当事人尽可能争取其合法权利,保证其接受辩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其被证实作恶多端,他依旧享有通过律师辩护去赢得合理公正地量罪定刑的权利。

其次,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其必须以律师职业伦理为准则方可真正实现社会职责履行,而这一原则往往与公共道德相违背。律师职业伦理往往与医生和神父的职业伦理进行对比,而与律师特征最相近的医生也会时常面临当一个坏人濒临死亡是否要为其进行治疗这样的灵魂拷问,而医生出于职业伦理并不能有选择的权利,即这种情况下无论好人坏人在医生眼中都只能是病人并一视同仁给予治疗,否则医生职业伦理便是空谈。又例如神父接受忏悔,警察舍生护民,如此种种,实质上都反映了这类很重要的原则,那便是当你选择一种职业尤其是关乎生死伦理的职业,那你必然需要部分或完全以符合相关职业伦理的价值观替代原有公众价值观,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这些职业职责的完整合理履行。

最后,只有真正懂得法律的人,才知道法律空间有多大,因此一方面律师的辩护必须包含追求公平正义的成分,否则辩护行为的正当性将遭到质疑,也是不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但这并不表明律师不可因其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合法正当辩护从而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在其保证捍卫正义的前提下,为部分物质利益为坏人辩护其实也是合乎律师伦理的。

出于澄清真相和守衡公正的担当

法律规定,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即每个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样的自由权利实质上给予公民、团体或国家通过接受辩护减轻罪责甚至洗清冤屈的可能。

之前我们提到医生与律师职业特征是最为接近的,两者都负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协调生死伦理的关键使命。当医生面对一名艾滋病患者,其职业伦理不允许他拒绝与其接触并为其治疗,否则便无法尽到其固有义务。所以在这过程中医生实际上承担了化解社会责任缺失危害的职责。律師也是如此,应被判处死刑的杀人犯之所以杀人同样不应忽视社会的责任,如此看来这样的行为实际上也是通过修复社会发展进步所不可避免的伤痕的方式,去实现社会秩序维护和公平正义。

而相对于强调社会责任观念可能存在为受害者进行责任豁免的意图同样违背公众道德,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出于洗清其冤屈的目的可能更能被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所认同。无论是否认可,任何历史时期的冤假错案都是人类法制史上不可避免也不可抹除的污点,呼格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倘若当初他们可以得到敢于为其辩护的正义律师的辩护,也许这些悲剧就不会发生,法律的伤痕也得以规避。一个蒙受冤屈的人必然是无助可悲的,如果连作为正义使者的律师也不愿给予他可能的希望,那这必定是社会全体公民的辛辣耻辱。

最后,有时坏人的界定范围其实是很广泛的,在行政诉讼中政府往往作为被告,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坏人。这时律师为政府辩护更是无可指责的。首先当今我国法制虽有较大进步但依旧存在一定缺陷,当政府陷入被起诉的危机时,律师的辩护便具有了更强的政治层面意义,这对于维护政府形象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言,律师的责任显得更为艰巨和必要。

总之,律师为坏人辩护无论是出于源于法律授权辩护的权利,还是出于遵从律师职业伦理的原则,亦或是出于澄清真相和守衡公正的担当,其实都不应当受到过度谴责。而律师手里没有权,他靠的是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律师,他们无非是守衡公正天平的坚定砝码,凭着律师职业伦理的坚定操守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怀揣对未来真正法治社会蓝图的憧憬与期盼,执着而坚毅地维持着人类社会秩序的微妙平衡。

“褪去法律的外衣无疑我们都只是普通人,可一旦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我们就不得不成为那捍卫正义的坚盾和斩断不公的利剑。”

注释

[1]蔡永清.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04):206-207.

[2]廖志雄.律师职业伦理:冲突与选择、道德权利及其法律化[J].西部法学评论,2013(02):30-36.

[3]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J].中国法学,2010(01):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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