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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判赔偿的法理分析

2020-09-26田广银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 劳动者 休息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田广银,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09

2020年五一期间,某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区2019年度劳动争议案件的五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损失的案例引发舆论的广泛质疑。

该起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某两名劳动者为扬州某公司负责产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有多年工作经验,由于各种非工作方面的原因,公司于2016年时明确通知二人将不会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就在不久后的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二人在完成了上午产品检验任务后,下午本该是二人正常的休假时间,但公司负责人临时通知该批产品明天必须运走,二人下午需要加班,否则完不成质检将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12万元违约金。二人拒绝加班,后因公司违约赔偿了12万元违约金,公司遂起诉,要求二人赔偿公司12万元的违约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两名员工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二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加班加点的规定。

其次,考虑到二人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二人会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

再次,二人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二人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两名员工对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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