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效力实证研究
——对60例忠诚协议判决书的整理与分析
2020-09-21刘莹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刘 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0)
人类历史上婚姻制度从群婚制到对偶制,最后发展到现在的一夫一妻个体婚制,这是人类文明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但现在部分“前卫”婚恋观的人将“性自由”视为个体追求理想婚姻模式的呼喊,甚至认为西方婚姻情境更加开放、值得学习。殊不知法国早已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1]美国法也规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侵犯配偶权,另一方可提出损害赔偿之诉。[2]至今为止,无论是世界、亦或是我国,主流观点仍是一夫一妻制,随着平权思想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女性权利意识的崛起与加强,夫妻忠诚协议应时而生。通过此种方式弥补法律配偶权的缺位,以及通过意思自治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但因法律上缺乏相关的规定,无论从学术界亦或是实务界都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导致“同案不同判”,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度。笔者从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部分法院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争议情况,初步考察忠诚协议有效性的正当理由和适用条件,以期对司法实践的审判实务有所脾益。
一、学理研究: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争鸣
忠诚协议指夫妻间为了保证相互忠诚,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形式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则应支付另一方金钱或其他形式补偿的协议。[3]事实上忠诚协议的内容多样,可能不以离婚为条件成就后果,或惩罚措施与人身性相关,比如剥夺抚养权的约定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