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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的社会责任

2020-09-10黄昆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

摘要:律师的社会责任,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法律、法规以外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社会其他规范所要求律师主体应当对社会公众履行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其根据一方面是法律的潜在要求,另一方面是由律师职业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律师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有法律援助、参政议政、法律教育、法律宣传咨询、社会捐赠等五个方面。为了使律师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和路径,合理配置法律援助经费,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保障律师独立和行业自治。

关键词:律师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律师职业素质;律师独立

1.律师社会责任的概念

社会责任一词来源于现代企业所提倡的一种新的价值取向,起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从而促使企业产生了高于盈利的社会责任。它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一般认为社会责任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或者道义对社会应予以尽责完成的义务,这种责任形式属于利他行为,建立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甚至超越现有法律的规定;强调的是行为的非利润性、非经济性、道德性以及公众性等观念。律师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推动者,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价值高度体现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

对于律师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界定,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律师群体中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学术界,从国内的研究文献看,没有专门论述“法律社会责任”的相关著作[1]。与此相关的文章也只是零星出现于期刊杂志上或见诸于报端,学者们论述的相关内容也多是律师应该履行哪些社会责任,而对究竟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实际生活中,一般使用“律师社会责任”时并无明确的概念性表述,基本采用通常社会责任的含义;但对其外延有不同的界定。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笔者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法律、法规以外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社会其他规范所要求律师主体应当对社会公众履行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这是一种自律性的责任形式,同时又是一种选择性的责任形式。律师不履行社会责任并不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戒,仅仅可能影响到其对自身的评价以及社会对其的评价。尽管这样,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是符合律师社会属性的要求和律师职业发展需要的。

2.律师社会责任的根据及内容

2.1律师社会责任的根据

作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期间颁布的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专门立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律师的性质,即“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内容,有关律师性质的定位,出现了四种观点:1.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2.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3.律师是自由职业者;4.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2]在学者们对律师的性质争论不休时,我国于1996年通过了《律师法》,该法对律师的性质作出了不同于《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的宏观服务对象由社会改为当事人,而第二条第二款的“三个维护”则强调了律师的职业使命,将“三个维护”写入法律,就是为了从宏观上明确律师应当肩负的法制使命与承担的社会责任。

2.2律师社会责任的内容

有人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包括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不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只收取成本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務费、减免对慈善机构的法律服务收费、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如关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等)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3]2013年全国律协首次发表的《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未对律师社会责任有所表述,但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包括:公益法律服务,参与疑难、群体、信访等纠纷解决,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普法宣传,慈善捐助等内容;注重律师在建立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形式多种多样。但最重要、最直接和最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社会责任承担方式当属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体是指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承担援助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律师也属于法律援助主体中的一类。法治,意味着无论何人、无论何时都能适用法律来主张权利,而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援助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应包括诉讼费减免在内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帮助;从狭义上说,只是从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方面提供免(减)费的法律帮助。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援助制度较多地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而且重点关注律师的法律援助,即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等四级组织的架构也建立了从基本法(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为代表)到法律规章(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为标志)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并应运而生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或类同的相关规定。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1.4万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21.5万名律师和7.3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第二,参政议政。律师参政议政应该是指律师利用执业的便利,以各种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提出质询。“在律师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群体更高层面上的责任要求就是,律师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于国家的政治变革起到重要作用。”[4]所以,中国的律师应当参与政治,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政治进步。

第三,法律教育。近年来,我国律师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达25.09万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总数的82.1%,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超过4万人,有62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0年4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律师学院,该学院属于二级学院,隶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是我国第一所由部属重点高校组建的律师学院。2011年11月13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成立。这些律师学院依托学校雄厚的法学教学和科研力量,聘请国内外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担任客座教授,培养律师法律人才。如今,不少高校高职称教师在校外担任兼职律师,同时,越来越多的专职律师在高校担任导师或授课、讲座,这必将有助于在校学生法律实践素质的提高。

第四,法律宣传咨询。普法是一个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1986年,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每五年为一个制定周期。2011年,“六五”普法正式实施。二十多年来,律师在普法宣传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律师通过无偿为社区及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制教育进课堂、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让居民知法、懂法、用法。律师的法律咨询宣传工作有效促进了司法行政资源整合和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律师通过为老百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开拓了律师服务领域,树立了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社会捐赠。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显示,在过去几年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捐助金额达到1928万余元,律师协会捐助超过2475万元。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还发起设立了常设性基金超过140个,资金额达到2627万余元。近年来,律师捐助回馈社会的新闻屡现报端。例如,2013年1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捐资500万元,在各大学法学院设立奖教、奖学金,捐资助学、回报社会。至此,岳成所累计共捐资已达800万元,在28所院校设立奖教、奖学金。2014年11月,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俭伟律师捐助20万元,以资助北方民族大学20名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大学生。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捐赠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3.对律师社会责任实现路径的若干思考

3.1培养和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

律师要称职地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具有一定的素质,这是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资质”,一般而言,律师的职业素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二是律师的职业道德。[5]律师职业素质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学教育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培养和从事律师职业过程中对职业素质的提高。

3.2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和路径

虽然律师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有较大的增长,但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并未真正步入政坛,这些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并不是律师中产生的代表人物。同时,日常生活中,习惯上只是对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履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职责才称为参政议政。律师作为法律的专才,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只有让优秀的律师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让优秀的律师有机会成为政府的要员,让优秀的律师成为各级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们才会发现在挣钱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事情等待他们去做。参政议政是个大舞台,如果将律师拒于舞台之外,那将是对社会法治资源的浪费。律师完成自己的任务,除争取优裕的生活条件之外,他们还可以在很多领域走得更远,允许律师参政议政会使律师对自己职业产生自豪感,并能够牢记自己的任务和使命,把正义感放在心目中重要的位置。所以,必须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和路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章里规定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里法律顾问指的是政府法律顾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三部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进一步提到“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意味着将有大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这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机遇。

3.3合理配置法律援助经费,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也称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这个覆盖面的大小宽窄直接体现一个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达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指標之一。尽管自1999年至2011年,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从2758.06万元上升到127718.03万元,增长了45.3倍,但是由于在1999年之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非常少,基点非常低,而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非常大,并且增长的速度非常快,因而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仍非常紧张。

综上所述,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对法律援助范围的严格控制是导致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进一步制约了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并严重影响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对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分配不合理又雪上加霜,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质量进一步受到损害。因而可以说,立法对法律援助范围的严格控制、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以及经费使用的不合理是导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数量不足、质量不彰的三大原因。因此,要扩大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必须同时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以上问题需要我们重新解读《律师法》关于律师协会的规定进而完善相关立法,保证律师协会的独立性,避免规制者为被规制者反控制,保证律师主体的广泛性与独立性,突出律师协会的规制功能,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的目标和程序,使律师协会发挥更大作用,从而推动律师行业发展。

4.结语

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所说,“如果说神父的王冠是靠着上帝的光环编织成的,教师的王冠是由智慧的明珠编成的,医生的王冠是由生命的玫瑰编成的话,那么我们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成的。这一点,既说明了他任重而道远,他的道路崎岖坎坷,不能是那么一帆风顺,也说明了他自身的使命重大。”[6]德国法学家耶林也曾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其实,为权利而斗争还是对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义务。作为一名律师,能够用法律改变自己的命运不算什么,更重要的是要能用法律去改变更多人的命运。律师不是律商,律师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要承载应尽的社会责任。律师是专业化的职业,在司法实践中,要以专业化带动制度化,使得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常态化。

参考文献:

[1] 陈喻伟、李越:“中国律师社会责任体系架构分析”,载《中国律师》,2012年第2期。

[2] 刘育昌:“基于AGIL模型建构律师社会责任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 段桂艳等:“谈律师的社会责任”,载《中国律师》,2013年第8期。

[4] 徐日丹、徐伯黎:“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彰显价值”,载《检察日报》,2012年6月13日,第05版。

[5] 朱德堂:“律师社会责任探微”,载《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6] 何悦主编:《律师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9] 段桂艳等:“谈律师的社会责任”,载《中国律师》,2013年第8期。

[10]山东省法学会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理论研究》,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

[11]王建东、罗思荣:《律师学:制度与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马宏俊主编、袁钢副主编:《律师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3]江平:“做人与做律师(一)——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对中国律师的忠告”,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8期。

[14]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注释:

[1]笔者经过多种途径仅仅查到两篇以“律师社会责任”为主题的学位论文:1.刘育昌:《律师社会责任研究》,2012年中山大学博士生学位论文;2.曾玥:《法社会学视野下律师社会责任研究》,2012年辽宁师范大学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但是这两篇论文都没有公开出版。

[2]参见何悦主编:《律师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0页。

[3]段桂艳等:“谈律师的社会责任”,载《中国律师》,2013年第8期。

[4]石獻智:“律师角色的转换与律师的社会责任”,载于山东省法学会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理论研究》,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5]王建东、罗思荣:《律师学:制度与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6]江平:“做人与做律师(一)——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对中国律师的忠告”,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8期。

作者简介:黄昆(1979-),男,汉族,河南新蔡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银行与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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