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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如何实现追偿权?

2020-09-10张卫东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弟兄连带动产

众所周知,我国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共计1260条的法律实施之后,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单从这方面看,就足以反映出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律师,对民法典每个法条的理解程度将直接决定着办案水平和办案效果。现针对民法典中众多重要法条之一的第三百零七条的理解与建议与同仁们做以下探讨: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民法典生效后的设想案例

A、B、C系弟兄三人,共同继承了祖辈的一套房产,在该遗产分割之前,三弟兄明确约定三人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某日,因该房产漏水对楼下的第三人D造成了损失,D依据民法典第307条向法院起诉,要求A、B、C弟兄三人作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承担连带赔偿承担,法院判决A、B、C弟兄三人连带赔偿D的损失共计9万元。因A家境殷实,法院最终执行了A的财产9万元后结案。

问题:

A被法院执行后能否向B、C行使追偿权及法律依据?

2.案例分析

从该案例的内容看,A、B、C弟兄三人共同继承了祖辈的一套房产后未分割,且明确约定了三人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共同共有, D因该房产遭受损失后要求A、B、C弟兄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求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中“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但作为房产共同共有人的A因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了D的全部损失后能否向B、C追偿这一问题,在该法条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该法条仅规定了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即“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當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由此看来,A仅仅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无法找到向B、C行使追偿权的依据。那么,我们能否在民法典中帮助A找出向B、C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呢?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中仅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 A作为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向B、C行使追偿权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A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A、B、C三人对造成该房产管理不善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A有权依据该规定向B、C各按三分之一即3万元追偿。同时,笔者认为,在A、B、C三人的责任份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A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对B、C各追偿三分之一即3万元。

3.对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由于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共同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无需追偿,比如具有夫妻关系且未做婚内财产约定的共同共有人不存在追偿的问题,因此,如果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最后再加上诸如“共同共有人需要追偿的,其追偿权可参考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之类的内容,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找到法律依据,也有利于法院找到裁判的依据,还有利于司法统一,不至于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共同共有人追偿权依据上产生分歧。

以上为笔者的薄见,不当之处还请同仁们鞭策。

作者简介:张卫东,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安阳工学院法学副教授,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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