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探究

2020-09-10刘兵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刘兵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数目越来越多,社会对该现象关注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再一次引起学界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进行讨论。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介绍,以及对其他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之争进行分析,阐述了笔者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应降低的观点和理由,并且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域外之现状

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各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大部分是一致的,一般都规定为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规定时不统一的,比如美国,在早期的美国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震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但是随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秉持救助和治疗为目的,由于恶意不足年龄原则与少年犯罪司法制度相违背,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被废止。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所以美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个地区之间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州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他们之间所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同的。甚至有的州就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比如:美国俄勒冈州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十二岁,华盛顿规定为八岁。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各州之间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差异很大,并且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门槛很低,对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很是很大的。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非常稳定。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美国这种对于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利于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1.1德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者,无罪责能力。也就是说十四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德国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可以考虑采取家事法措施,其中青少年局为主管部门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带有强制性特征的家事法措施,比如把犯罪的孩子寄宿在法官家里一段时间。在德国《少年法院法》第三条规定:如果少年在行为时其道德和精神发展成熟到足以意识到行为不法以及并根据这种意识去采取行动的程度,则该少年应负刑事责任。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四种分类,第一种是未满14周岁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种是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人为相对责任年龄,第三种是已满18岁不满21岁,这个年龄段在德国的法律规定上比较特殊,因为这个年龄的人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刑法上还视为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四种是年满21周岁的人为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德国对于未成年人适用法律的特点就是,年龄阶段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适用《少年法院法》,已满18周岁不满21周岁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适用《德国刑法典》也可以适用其他附属刑法。

1.2日本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日本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更加注重,日本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也是经过了很多阶段,2000年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少年法修正案》,2001年4月修正案正式实施,其中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下调到14岁[1]。2007年日本对于《少年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左右(包括11岁)。同时日本的《少年法》规定14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本人的日常生活的表现,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某个行为大奥了该法规定的监管条件,那么就会对其进行监管。日本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数次修改目的就是在于让未成年人认知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行为。日本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相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首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不可以调整,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不同而法律随之改变,其次对于14周岁到20周岁以下的人,没有像我国一样列举出具体的罪名。最后,《少年法》还将未来可能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纳入监管范围,从根源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2]。

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是否降低责任年龄之争

2.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近几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无论是校园暴力违法行为还是触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数据统计显示,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2778人,比2010年减少35420人,降幅达51.9%。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58%,比2010年下降4.2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19.3%,比2010年下降16.6个百分点[3]。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范围的趋势虽然有所下降,但是未成年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仍然发生。2018年12月,湖南省沅市泗湖山镇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位34岁的年轻母亲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而凶手就是她的亲生儿子,一个才12周岁的为未成年。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此案无法对该未成年定罪判刑,最后由警方对其实施为期3年的收容教养。本案的发生再次激起对刑法要求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2.2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对于是否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在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另一种观点是应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不变的基础上增加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主张不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观点主要学者为代表。周光权教授认为,立法必须考虑普遍的情况而不应该针对一些特例来立法,我们国家每年的刑事案件很多,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来说比较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一般在12岁到13岁,一般在上小学或者初中,需要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把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當成罪犯的话,对他以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赵秉志教授认为,降低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刑法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群体主要是在司法实务界,主要观点是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发育明显成熟。对一些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认识和控制能力。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未成年人失足的始发年龄,一般从10岁开始,12岁猛增,13岁达到高峰,以后逐步下降,因此将13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更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至12周岁[4]。第三种观点主张,刑事责任年龄不易降低,但是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恶意不足年龄制度,所谓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该规则是英美普通法系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原则上无实施犯罪的能力,但是如果此类人指导行为危害社会危险时,仍然继续把犯罪进行下去,那么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3不宜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学术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对于这一个问题,我认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适当的,不应降低。理由如下: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复杂,片面归因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失偏颇。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更多的在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直接通过刑法来规制的话,而不去深入分析其中的多方面因素,无疑是治标不治本。

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以预防为主,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够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未达能够到清楚地认识的刑罚的威慑力。未成年人理性思考的能力还未成熟,刑罚为其带来的效果收之其微。一些学者主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支撑其观点的理论无非是刑罚的目的的报应论,但是现代刑罚的目的是以预防为主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目的是不相符合的。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犯的错误,要适度的包容,给予成长与矫正的空间。

从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角度分析,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无疑是为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设置了一个阻碍。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发育还未健全,让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以后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从社会的层面入手,加强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导,引导其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违反了我国关于少年儿童的相关政策,重新让有过错的未成年人再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

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议

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过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我们要寻求多样化的道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1从立法的层面考虑,我国应完善未成人相关的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纵观世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规定大约有三种:一是设立专门的少年刑法;二是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作为普通的一章置于刑法典中;三是将相关条文零散地规定在刑法典中,这也是最传统的方法[5]。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在立法方面,我国尚未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不利的。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上的相关规定比较散乱。故笔者建议,在刑法典中设置专章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律中还要规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组织形态、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矫正过程中要遵循的特殊程序等内容[6]。

3.2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作区分,也没有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作特殊规定,这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不符[7]。笔者认为应当把社区矫正的范围扩大,把未满14周岁犯罪的未成年人纳入其中,这和家长管教相比,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回归与成长[8]。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发展发展完善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3.3采取前科消灭制度

采取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帮组未成年人实现在社会化。未成年人犯罪后,挽回的空间比较大,如果让未成年人从小就带着“犯罪”的标签,在以后的学习、就业过程中容易遭受歧视,不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是前科报告制度,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报告义务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有效预防有犯罪记录的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帮助其顺利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9]。我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已达到最好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结束语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调整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不宜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同时也看到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关于为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之差别,对于世界各国的相关制度可以借鉴的地方,我们应该进一步学习。纵然有很多学者都是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但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相关配置,才能够避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

注释:

[1]参加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58页

[2]参见陈曼琳,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中国知网

[3]参见 国家统计局,2017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

[4]参见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

[5]参见王晓松,刘立杰:《论我国少年刑法的改革与完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5期

[6]参见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03页

[7]参见胡丹阳,法制博览,2019年6月(中),228页

[8]参见胡鹏,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96页

[9]马克昌主编,《刑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3-714

猜你喜欢

未成年人犯罪
Televisions
滑向犯罪的原因(三)
滑向犯罪的原因(一)
环境犯罪的崛起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未成年时期阅读推广研究
论思想政治课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犯罪”种种
有些行为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