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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关系

2020-09-10李阳杰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司法权论者民意

李阳杰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是民众意志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集中体现,裁判者依照制定的法律解决争议的过程就是执行民意的司法实践。因此,民意与司法裁判在应然状态下是统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司法裁判与民意的紧张关系已经凸显,民意已经成为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民意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独特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社会民众所特有的意见和看法,司法则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法律实践,其必然会面对社会公众的各种评价,受到民意的影响。所以民意是司法独立中不可回避的话题,二者的关系也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如何解决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缓和甚至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实现民众的正义期待与司法正义的契合,是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1.民意的内涵

所谓民意,简单来说就是人民的意愿或者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关于民意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从古至今有很多种说法,但是想找出一个普遍或者公认的说法就不容易了。“民意”这个词在我国很早就被适用,源自《庄子·说剑》,“诸侯之剑,上法圆天,以顺三光;下法方地,以顺四时;中和民意,以安四乡”。但是虽然在庄子时期就有了民意的概念,但是学者对该词的内涵并未有过系统性的探索。而西方在人权主义思想运动时期,便已经开始对民意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公众意见”这个概念最早是由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所提出来的,其英文为“public opinion”,我国很多学者在翻译时将其译为“民意”,也可以说是公众意见。其实从使用“public”这一词可以看出,即使是公众的意见,它指的也是一種共同意志,而绝非简单的多数人意见相加。从广义上来说,民意是对公共事务形成的较为一致的观点或看法。德国哲学家加尔夫认为,民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经过反省或实际了解情况后所达成的共识。而喻国明认为,民意是一种民心、公意,是指社会大众中的大多数对于跟自身相关的国家公共事务或者是社会现象所表述出的基本一致的意见、看法、情感 和行为倾向的总称。从狭义的角度解析民意,其实就是将民意放置于不同的环境或者社会现象中,将抽象化的民意具体解释为不同的含义,覆盖不同的内容,或者是对民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补充修改。民意代表的是人民精神、意识、愿望和意志的总和,它其实就反映了民众是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个世界,那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意就是评价社会中一些真理性问题的标准和尺度。

孟德斯鸠说过,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故司法的基本职能是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司法权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极结论的权力。在中国,司法权是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通过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权威性裁判的权力。最广义的司法权指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由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组成;广义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内;狭义的司法权则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权。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笔者为行文需要在狭义司法权的层面使用司法这一概念,此处仅指法院的司法活动。

2.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理论

对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民意论、回应论和专业论。

民意论者认为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司法不是最正确的防线,只有民意才能确保终极的公正和正确。他们主张司法判决应该吸纳民众的见解,一方面是将民众的正义观和常识理性纳入法官基于专业判断的技术理性之中,另一方面又是通过民意在司法中的融合来补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审判中对民意的吸收形成了一种司法的政策。在这种尊重民意的司法过程中,不是政策优越或政策即法律,而是通过政策分析法律才被赋予内涵。美国法理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法律秩序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类型,相应地,三种法律秩序产生了三种对应的司法理念。顾名思义,压制型法秩序中法律服从于政府的权威并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依据;自治型法秩序中法律完全独立于政治,同时为政治权力的行使设定边界;回应型法秩序中法律受到社会的影响,并在不断回应社会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回应论者主张司法在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的基础上,应回应民众的期待和要求,从而实现民众对正义的期待,更好地追求民众的司法认同感和司法接受度。

专业论者认为,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坚守司法的专业性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权威的有力注脚。因此,司法不仅不应回应民意,而且不能盲目吸纳民众的朴素法感情,因为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的最大亵渎。本人更加倾向于专业论者的观点。首先,司法具有权威性,这与法的权威一脉相承。法的权威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外在的权威更多地表现在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是法的根本属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良法之治,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民众对已成立的法律的普遍服从就是法的内在权威的体现,这是一种源自内心的确信。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同样,司法的权威包括司法外在的拘束力和内在的公信力两个方面,而司法的公信力又是司法权威的核心。因此,司法的权威是民众自愿自觉的对制定良好法律的服从,而不是通过司法对民意的吸纳或者回应来补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故民意论者和回应论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这是司法中立性的要求,不独立无法保障中立,有违司法的本性 。故此,民意论者和回应论者主张司法应当吸纳或回应民意的说法违背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说也并不可取。

最后,回应论者主张在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应当回应民众的期待和要求,建立司法和民意的沟通桥梁从而形成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借以增强民众的司法认同感并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妥当。一方面,如前所述,这有违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当下的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理性的特点,这也不利于维护法的稳定性。而且在实务中司法如何吸收民意,在多大范围内吸收民意,怎样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都是问题,这一观点故而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3.民意和司法独立和谐关系建立的建议

3.1保障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应该逐步地去行政化,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行政分离,以减少行政对司法的随意和不当干预。具体而言,做法如下:第一,经济独立。目前的法院财政资金,都是由地方政府安排,规划在地方的财政支出中,这使得法院经济不独立。如果采取垂直向拨款的方式,司法的财政经费独立于地方的行政机关,工程量虽大,但并不会增加成本。在我国每年进行财政预算规划时,将司法部门的财政经费单独列为一项,直接在法院或者检察院系统内层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审核。在审核通过以后,再交由司法部门依照层级进行拨款。而在这方面的监督主要由人大负责,同时还有国家审计局的专门监督。第二,将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免权由行政部门转移到司法部门手中,由上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下级的司法人员,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监督。但是这样制度的变动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有一套科学可循的任命程序的法规。另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级的法官和检察官数量,在职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编制要确定、公开,保障民众能够清楚知晓本地区的司法人员的数量,发挥民眾的监督作用,保障司法

独立的同时促进司法信息的透明化。第三,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应该分离,下级法院只对宪法法律和其上级的司法机关(非上级法院,主要指各级司法系统内的行政部门,最高为司法部)负责,而不必对其同级的人大和政府负责,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例外。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地方的人民大会代表在政府任职,这使得地方的政府和人大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机关但是却是“一班人马",所以这样的垂直领导,能够保障地方法院切实的独立于地方政府而不受其约束。

3.2尊重和引导民意

尊重民意的问题,其实民意本来只是民众表达其对某个案件简单看法而形成的社会主流意见,所以民意本身并不存在着什么危害性,那么司法机关也就无须

抱着排斥的心理看待民意。相反,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能够在保持客观中立的原则之下去理性地审视民意,去分析某个案件中民意形成的主要原因,合理的因素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而不合理的因素应该明确在内心予以摒弃和排除。而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站让民众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让民众知道自己的意见有被重视的可能性,这样就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闹大”事情的做法。和引导民意的方向上,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民众形成正确的民意的前提是能够接触到比较权威可信的信息。虽然说媒体对于民众的舆论走向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经过这几年网络环境的发展,其实我们也能意识到民

众对于网上的信息也是抱着怀疑的态度,毕竟虚拟空间里的真假很难分辨。那么此时,司法部门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之上,及时的公布权威信息,能够及时把握舆论走向。另外,我国这几年在实践中有一个非常好的做法就是法官在案件完全审结以后所发表的关于自己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理由和想法,它能够使社会公众明确的看到判决所产生的过程,而法官将专业化的法律推理通过通俗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阐释,能够让民众更加深刻的理解,从而即使有相反的情绪,但是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判决。这种做法对于缓解司法机关和民众之间紧张的关系,消除民众的误会有着很好的作用,但是必须是在案件完全审结之后,而且必须针对可公开的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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