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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新措施解析

2020-09-10张子美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5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纳税人

张子美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转变,保持良好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经济发展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設,以国家力量推动社会信用的发展,而其中纳税信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引起各方的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9月中旬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新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文将以此为依据,探讨纳税信用管理措施的变化与影响。

关键词:纳税信用管理;税收征管

1.纳税信用管理的定义与意义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并根据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的各项指标,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进行监管、推广和应用的过程。纳税信用管理有利于:

1.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管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一个重要的环节。

1.2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1.3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2.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可参考的相关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3.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新措施解读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改革仍然在稳步推进,由于纳税信用的缺乏而导致税款流失的状况在税收征管中却是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9月中旬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新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两增加”具体指的是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两调整”指的是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和把握4项新措施,新措施有哪些新变化,下面逐条进行梳理:

3.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3.1.1出台背景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3.1.2评价方式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3.2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3.3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在此对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的变化做一对比:

调整前为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

调整后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调整后的规定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3.4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同样的,对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的变化进行一个对比:

调整前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调整后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参考文献:

[1]李建军,范源源.光环之下:纳税声誉能否提升企业税收遵从[J].当代财经,2020(08):28-40.

[2]李林木,于海峰,汪冲,付宇.赏罚机制、税收遵从与企业绩效——基于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研究[J].经济研究,2020,55(06):89-104.

[3]薄旖晴.关于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05):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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