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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劳动者工作伤亡赔偿纠纷问题

2020-09-10邢慕尧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劳动者

摘要:中国家政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服务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随着各种家政公司、家政中介公司、家政服务个体经营户的大量出现,其中的劳动纠纷问题日渐凸显,劳动者、中介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其中,最明显也最严重的是劳动者这一相对弱势群体,在工作中造成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后,其合法权益无法的到准确有效的保障。这个问题亟待讨论与解决。

关键词:家政服务;劳动者;伤亡赔偿

一、家政行业劳动者工伤背景原因。

(一)家政行业发展迅速,中间行业数量庞大。

家政服务行业营业收入从2013年的 1920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3498亿元,保持了20%的年增长速度.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从985亿元增长到2144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占比是在不断提升的1。发展可谓前景一片大好,各类家政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这种现象是必然的,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尤其是年轻人已无暇顾及家中琐事。并且伴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型,女性也从“柴米油盐酱醋茶”中解放出来。家庭中的日常事务工作便无人顾及,所谓需求既是市场,大量家庭事务无人打理必然会产生出巨大的家政服务市场,正因为市场的出现,家政行业也才发展蓬勃

(二)家政从业人员本身法律素养较低。

有如此大的市场需求,只有家政公司明显无法完成这个家政服务业的“等式”,还缺少重要的一环——家政劳务工作者,即劳动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是造成后续法律纠纷的隐患之一。 “一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还是年龄偏大, 以“4050”人员为主体。我们选取了卫健委流 动人口数据库里面选择家政和保洁职业人口 进行统计。结果显示,“40”“50”人员目前占到了从业人员的70%以上,80后出生的新生代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到20%,整个行业从业人员年龄偏大。二是家政服务人员受教育水平也比较低,以小学和初中为主,初中及以下学历占到 85%以上,高中中专占12%左右,大学专科凤毛麟角2。”

(三)家政行业组织形式松散。

“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仍然占据大多数。员工制下机构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种管理模式对家政服务从 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比较全面,也是政府鼓励 实行的一种制度模式。但是,由于行业利润率比较低,整个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所以现在实际运行情况是中介制管理模式在市场中仍然占到绝大多数。”3家政行业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值得关注问题,因为家政行业的组织形式将影响劳动者与家政公司的实际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将在工伤纠纷中有巨大影响。

二、工伤(死亡)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纠纷点。

根据上文的家政行业发展背景,现今家政服务业的法律纠纷问题的主体将会有三个人:劳动者、家政服务公司以及顾客(定作人)。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将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后果。

(一)劳动者与家政服务公司的法律关系。

根据家政行业市场现状得知,家政服务公司现在的组织形式存在两种。一是中介制,另一种时员工制。在中介制下,劳动者更像时一种“散客”。其与家政公司之间通常会存在居间合同,但有时甚至并没有签署任何合同。他们之间只是凭借的“熟人关系”进行合作。在这种居间合同关系或者是“熟人关系”中劳动者和家政公司往往是按比例收益,例如:本次家政公司将劳动者介绍到一位顾客家庭中进行工作,并事先约定好工作时间。但具体事项由劳动者与顾客直接协商。在工作完成后,顾客将工资直接交付于劳动者(比如25元),随后劳动者再将其中一部分(比如5元)交给家政服务公司。这种工作模式对于劳動者和家政服务公司都存在着不稳定性。然而,在员工制下劳动者与家政服务公司会签署劳动雇佣合同,在法律关系层面将产生雇佣关系。

(二)家政服务公司与顾客(定作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顾客(定作人)即家政服务需求者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提出家政服务需求的要约,而家政服务公司接受要约并于其签订合同,便形成了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4在这种承揽法律关系下,家政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将被家政服务公司所吸收,其一些列工作行为将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一旦发生工伤(死亡)事故,责任较为清晰。

(三)劳动者与顾客(定作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劳动者进行服务时只会以两种身份出现在顾客面前:一是以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身份,代表公司行使业务行为;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顾客提供服务。在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家政服务公司与顾客之间,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员工制的公司服务形式,此时劳动者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与顾客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在第二种情况下,法律关系就较为复杂。但实质上是劳动者个人与顾客达成了雇佣协议,即劳动者与顾客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发生了工伤(死亡)情况,责任需要由顾客来承担。

想解决工伤(死亡)赔偿责任的认定,就必须先整理清楚家政劳动者,家政服务公司和顾客(定作人)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三、纠纷的解决在于对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上文所说的三方互相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其主体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这种关系会存在于上文所提到的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课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为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紧急组织的成员,并位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在保姆坠楼案中,朱女士与心连心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只存在工资发票并未签订合同。但依据事实,二者之间应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五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

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以劳务座位商品进行价值交换的经济关系。劳务关系的主题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使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

结语:

中国经济发展高速发展背景下各类劳动矛盾必将日益尖锐,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家政行业的工伤责任赔偿认定便是其中之一。法律对于工伤纠纷已有规定并且可以适用于家政服务行业工伤案件,但是在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法律使用上,司法环节的认定并不清晰于同一,出现同案多判的情况有损法律的威严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有可能打击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家政行业萎靡不利于,服务业的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司法环节的法律关系认定必须做出改善,以维护劳动者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家政服务业发展报告(2018)》2018年7月12日

2 《中国家政服务业发展报告(2018)》2018年7月12日

3 《中国家政服务业发展报告》介绍,丁赛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作者简介:

邢慕尧,性别男-出生年:1998,籍贯到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汉,

职称:无,学历:本科生, 研究方向: 法学,单位名称: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律系,单位所在省市: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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