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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难”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2019-10-18宪韧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竞业职权鱿鱼

宪韧

面对欲辞职员工,一些单位上演“拖字诀”,采用写差评、不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拖欠奖金等手段故意刁难。据一媒体的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特别是一些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在觅得新单位准备“挪窝”时,遭遇关卡。网友感慨“升职难,辞职更难”。

有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可见辞职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用人单位不放人,对员工辞职设坎,比如人为延长劳动者的辞职时间,在辞职证明上写欠缺职业道德之类的“侮辱性”评价,不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拖欠奖金

这些上演“拖字诀”的单位,并非像月下追韩信的萧何,他们不肯“放手”,或许也是出于爱才、惜才,但方式方法却难言光明正大,也没有体现出对人才的尊重。有的单位是出于挽留人才,但这种方法却罔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更像是一种“权益绑架”和对劳动自由的“捆绑”。如有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还没有结婚,现在孩子都有了,而流程却没有走完。这样的“留才”方式,违背了劳动者的意愿。

还有的单位,则纯粹就是对劳动者辞职的“打击报复”,让劳动者难以顺利辞职,甚至还对辞职的劳动者百般刁难。“炒公司鱿鱼”如此困难,折射的是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从法律上说,应该保障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多为两年。对于一些涉密或特殊岗位,劳动者也不能“说走就走”。对于辞职的劳动者来说,也要按照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单位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对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对于劳动者辞职要形成双向约束,不能变成单位单方面说了算,只有单位“炒员工鱿鱼”,而单位却容不得员工“炒公司鱿鱼”。不管是劳动者“炒公司鱿鱼”,还是单位“炒员工鱿鱼”,都要能严格依法行事,要能确保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而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欠缺博弈能力,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更要强调保护好劳动者的辞职权。人才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价值、获得增值,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当成“私产”,这是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严重侵犯。对此,需要劳动者能够多一些维权意识,更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帮助劳动者维权,对于罔顾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要有相应的惩戒,保护好劳动者的辞职权等一切正当权益。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这才能倒逼被剥夺了“生杀予夺大权”的用人单位真正尊重人才、善待人才,从而才能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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