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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2020-09-10陈红秀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

摘要: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便需要通过实现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利益。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的重要效力,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能否正常运行。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抵押权实现

一、何为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之规定,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前述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一方面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保障其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抵押权不转移财产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并使用该抵押财产,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的使用,成为最为常见的担保形式。

二、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抵押权实现程序是抵押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简而言之,抵押权实现程序就是抵押权实现的过程。就《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来看,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该条规定而言,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有如下几点:

(一)抵押权约定实现程序

约定实现程序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的程序。约定实现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首先抵押权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约定实现抵押权,一是可以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卖;其二是可以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即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协议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协商,即可以协商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第三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再者,为了防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恶意损害抵押财产上第三人利益,民法典承袭了《物权法》关于约定程序的限制,即要求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同时赋予了第三人在利益受损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的权利。

(二)抵押权实现的司法程序

《民法典》第410条第三款規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确定实现抵押权的司法程序,该程序注意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1.在约定实现抵押权的途径行不通时,抵押权人可以求助于司法程序,这是否可以说约定实现抵押权是“请求法院”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民法典将抵押权置于物权编肯定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是支配权。抵押权作为支配权,当然可以选择何种途径实现,《民法典》在规定协议实现是使用“可以”这样的措辞也可以看出法律并不要求权利人必须先行协商。

2.何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就履行期限届满但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没有异议,仅就是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抵押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否发生、抵押权本身是否成立等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前者符合《民法典》所述的“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针对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涉及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谈不上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更谈不上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应当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实现抵押权。

3.关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程序的性质。这也是承袭了《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对此规定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影响力较大的主要有“强制执行程序说”、“非讼程序说”、“非诉讼的执行程序说”等。针对“强制执行说”,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名义,即执行依据。抵押权人只有基于执行名义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依据并不包括生效的合同,因此该学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后两种学说本质上均认为该条中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对此笔者也认为该程序的性质的非讼程序。

2010年《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置于“特别程序”一章,显然有别于诉讼程序。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担保法》第53条提法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法》和《民法典》均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且做出了“未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达成协议的”的条件限制。众所周知诉讼程序经过起诉、应诉、开庭、答辩等诉讼全过程,甚至会有上诉审、再审,抵押权实现成本高,效率低。如果将该款理解为诉讼程序,仍要求抵押权人以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则相当于未作任何变更。而非诉程序是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此外具有审理周期短、一审终审等特点,对于双方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将其认定为非讼程序显然更符合立法者意图。

三、结语

就抵押权的实现程序而言,两种实现程序都有自己所独有的优点与缺点,在实践中要全面的把握,不能只看到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而偏废其一,而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到当地的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因素以更快捷、更节约的实现程序来实现抵押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下卷)[ 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下卷)[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高圣平. 担保法论(二) [ M ]. 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刘智慧.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 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陈红秀(1994.05-),女,四川省宜宾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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