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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

2020-09-10储旭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规制表现形式

摘要:2020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全国上下一致抗疫,众志成城。“钟南山”、“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这些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人物或者作为抗击疫情的代表性建筑步入公众视野。在当下疫情期间,有一些商家和公司,借用这些知名人物还有具有特定意义的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但反观,由于我国的商标注册为形式审查,抢注商标的行为远不及这些,那么对商标注册的具体规范和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及如何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呢?本文就将进行简要的一个概述。

关键词:抢注商标;表现形式;规制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商标恶意抢注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明知他人先使用具有相关知名度的商标,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具有主观故意。我国明确规定注册取得商标适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那“不正当手段”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具有哪些表现形式呢?首先,抢注公共资源的名称的行为。例如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在新冠疫情中具有代表性名称的行为。

其次,抢注多人各自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不同商标。此项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抢注他人商标的数量、有无使用、是否仅为了囤积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同时也可对申请人是否为恶意来判断。除此之外还有纯粹的囤积自创商标并且进行牟利的行为。

二、典型性案例分析

黑人品牌由制造商好来化工集团于20世纪30年代在上海创立,并迅速成为全国最受欢迎的口腔护理用品之一。好来化工集团的成员包括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维公司”)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来公司”)和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好来化工集团在第3类“牙膏、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注册了" DARLIE”“黑人”和黑人图形商标。其中“黑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曾经被人民法院、评审机关认定为牙膏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本案的争议商标涉及自然人杜桂彬于2002年分别在第5类“蚊香”、第16类“纸巾”和第9类“诱杀昆虫电力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六件“人”和“堂”商标,以及杜桂彬设立的一人公司广州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黑人公司”)于2014年在第11类“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1件图形商标。在本案中,该案被告具有其他一系列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使得黑人商标被恶意抢注这个事实有迹可循。

之前对商标抢注的形式做了些归纳,并根据其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抢注。首先其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表现为行为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正当理由,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本案中,杜桂彬及其公司一共申请注册66件商标,其中55件是与他人商标、企业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所占比例非常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少,评审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持审慎的态度,需要结合其它维度进行综合考察。

同时,本案中,杜桂彬及其公司不仅申请了多枚黑人商标,还申请其他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公众广熟知的商标。明显超出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不得不怀疑行为人的意图。

最后,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将其用于自身发展,他将商标进行非法兜售或者试图通过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原则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有证据证明其在网上公开售卖的商标高达20多件。

这个案件历时15年之久,虽然最终好来化工集团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但是也都是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且黑人品牌为大众熟知,也无法归根结底使得所有权利人权益得到完善的保护。

三、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

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相关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其中,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等条款,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这些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对抢注商标的行为产生规制。

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但相比其他欧美国家,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浮于表面,只是一个形式,比较笼统,无法从根源上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其杜绝还是比较困难。

四、结语

商标审查程序是商标核准注册的第一道关口,需要科学的理论提供精细化操作指引,以更高精准度和更大力度地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究其本质,恶意注册行为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因此,参考一般诚信的“主客观”结构的划分逻辑,从主、客观两个层面 综合界定商标恶意注册,有助于我们厘清恶意注册的具体类型,深化类型化研究。在主观意识方面,恶意注册行为主要体现为“明知他人 已使用商标”的认知状态和“搭便车”等不正当意图两个要素;客观层面的判断要素则包括 行为及对象,还有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等。在 此基础上,可进一步依据商标法中不予注册的 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将恶意注册行为细分为两大类,最后以诚信原则作为兜底性条款,遵循严格的适用顺序、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来填补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

当前我国商标局在监管关口中对恶意注册 行为采用了较为粗放式的打击方式,这于提高 审查效率无益,而类型化研究的意义正是为商 标审查程序提供“对症”的良方。通过对恶意注册行为的“类型化分流处理”,商标审查程序 主要负责对绝对理由的审查,会直接驳回属于绝对理由的商标囤积等行为以及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申请行为,至于其他恶意注册行为,将在初步处理后 交由后续程序去处理。这是我国未来商标审查程序改革的大方向和趋势。为与上述制度或改革方向相适应,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流程,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图,探索构建商标恶意注册嫌疑人黑名单、申请人使用声明以及商标查询报告等配套制度,使商标审查程序中的“类型化分流处理” 机制的效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评注 钟鸣

[2]新“商标法”背景下恶意注册之类型化及规制——以商标审查程序为重点 董慧娟 贺朗[3]《商标法》第斯逝世条第一款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黑人”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评析 夏歡

作者简介:

储旭,四川轻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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