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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新规下的财税处理实践与发行建议

2020-09-10李盟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7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

李盟

摘要:永续债是常见的金融工具之一,在金融市场中十分常见。我国于2019年针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有关规定的完善,内容涉及到永续债权益认定以及税务处理部分。该项制度的完善使得国内市场有关永续债的发行得到增强。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基于企业发展角度,探讨永续的新规下财税处理的各项策略,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运用永续债这一金融工具。

关键词:永续债;权益认定;税务处理;发行实践

1.永续债财税新规出台

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足够长(一般超过30年),发行人有赎回或延期选择权的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与列报的相关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永续債券按照权益工具处理。2019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 〔2019〕 2号,以下简称“2号文”);同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永续债权益认定、税务处理做出了最新规定。如何在新规下把握债券条款,妥善进行财税处理成为永续债顺利发行、实现发行目标的关键。本文将以“2号文”及“64号公告”两项财税新规为基础,基于实践工作,探讨永续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相关方法,从而加深关于永续债这一金融工具应用的认知,有利于现代企业对于永续债的发行。

2.永续债的权益认定

2.1会计准则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是否属于权益工具的认定条件包括: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由上述定义可知,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永续债通常不包含自身权益工具的结算,因此,有关纳入权益的认定凭借的主要依据为是否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作为判断核心,若否,则可计入权益。

2.2号文对权益认定的关注点

基于现有的法规以及准则内容,有关永续债,续期选择权以及无条件利息递延支付等核心条款均符合会计权益认定的相关标准,然而,近几年在实践中涉及到永续融资工具资金兑付无限递延方面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该项性质关系到金融负债以及权益工具界定的结果走向。这引发了有关永续债特殊属性的重新定义:(1)发行人是否能无条件对到期日进行递延;(2)利率跳升机制下,无限递延带来利率升高及高额利息负担;(3)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普通债务时,能否纳入权益。上述内容成为永续债权益认定的关键点。

2.3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64号公告之前有关永续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 〔2013〕 41 号,以下简称“41号文”)裁定。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当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五项条件时,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角度确认为利息收入,而被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角度确认为利息费用。但是在具体税务实践中,有关企业永续债条款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涉及到股债属性认定方面相对较为模糊,41号文也无法保证适用。而依据2019年所发布的64号公告,其中就涉及到有关永续债利息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指导所得税的实践操作,该文中关于永续债利息的操作规定具体包括:(1)发行人和投资者均确认为股息(以下简称“股息模式”),即发行人永续债利息支出作为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将其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如双方均为居民企业,投资者利息收入可以适用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2)永续债满足规定的九项条件中的五项时,发行人可以选择和投资者均确认为利息 (以下简称“利息模式”),即发行人永续债利息支出可参考普通债务准许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即永续债投资者或持有者,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2.4永续债的发行建议

2.4.1关注政策变动及市场变化

随着永续债在市场中的逐渐盛行,其税务处理工作逐渐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多个部门开始参与到关于永续债的监管工作中,这也使得该金融工具面临着更加严格的审计制度,各项管理规范相继出台。根据中介结构的反馈结果,有关永续债权益认定方面的规定将持续增强,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于永续债的关注度也会持续提升。通常发行永续债需要针对各类会计认定以及税务处理政策进行全面了解,同时还需要充分参照近期的发行案例,确保发行过程的顺利。因此,在永续债发行之前,企业有必要针对相关政策以及市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政策变动和市场变动导致永续债发行失败。

2.4.2平衡债券条款与发行成本的关系

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永续债必须符合多项条款,同时,考虑到当前有关永续在政策监管体系的不断增强,在发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债券发行定价的复杂性因素,部分条款的变更也会影响最终的发行成本。以中航国际为例,其在二号文发布前后都发行了一笔永续债,在3月份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中就涉及到利息跳升条款的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将300基点跳升幅度改为250基点,同时设置400基点的顶封,但是基于发行估值角度,此次条款的变更致使3月份所发行的永续债基点高于在1月份所发行的永续债,最终结果是发行成本的增长。对于部分计划发行永续债的企业而言,新政策公布,前期市场的规范体系尚未充分建立,据保证自身纳入权益的考虑,可以选择增加部分发行成本的方式,换取更加严格规范的债券条款。而当市场规范体系逐渐建立之后,在充分理由的支撑之下,可以适当进行条款风险溢价平衡操作,从而有效控制成本,并保障纳入权益的计量。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永续债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权益工具,现在企业运用永续债的发行实现自身资债结构的优化,保证权益规模的持续增加,从而减轻所面临的财务杠杆压力,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在发行永续债时需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保证量力而行,避免过度依赖永续债而导致发行成本的增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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