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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践行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问题研究

2020-09-07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社会管理枫桥经验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枫桥经验” 社会管理 法律监督

基金项目:2019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44

一、检察环节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探索

(一)大力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不断优化“前沿”平台建设

在“以科包街”工作模式下,派驻检察室具备四大工作任务,即以派驻检察室为平台,在街道和社区广泛开展群众法律宣传、社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民事行政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通过街道办这个中间媒介将这四项检察职能的触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了每个基层社区。为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这四项工作任务又可分解成12项具体工作职责,可以概括为“提供四种服务、开展四项工作、推进四个建设”。“四种服务”是指信访咨询服务、特色宣传服务、普法教育服务、权益保障服务;“四项工作”是指民事行政法律服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诉讼活动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四个建设”是指社区维稳机制建设、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检务公开机制建设、涉检舆情研判机制建设。同时要求每个派驻检察室每年要形成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调研报告。

(二)深入探索檢调对接机制,助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

为不断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检察环节的应用,不断推动检调对接机制建设。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社区检察室等实体平台和12309网站、两微一端,通过“实践探索-总结分析-理论研判-制度构建”的工作推进方法,不断完善检调对接机制不断发展。制定“检调对接”具体工作要求,将检调对接工作步骤细化,按照受理-调节-执行三大阶段,明确受理范围和条件,包括申请刑事监督、民事监督、行政监督案件,符合适用于调解的基本情形,刑事案件要求应当同时具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谅解意愿;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应当具备适当的帮教条件。民事申请监督、行政赔偿申请监督案件范围包括合同纠纷类、侵权赔偿纠纷类、劳动争议类、物权纠纷类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备和解可能;案件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易即时履行可能等条件。“检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依法调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就地化解、源头预防与标本兼治相结合等原则,采取进驻式对接、移送式对接两种对接方式。

(三)着力于控告申诉主责主业,巩固“枫桥经验”战斗堡垒

在不断学习“枫桥经验”的优秀案例和实践中,我院不断总结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群众工作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我院控申干警始终从维护法律尊严、群众权益、社会公正的高度,深刻认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不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政法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凝聚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法律共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示范。

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都及时审查、依法受理,依法律按程序解决实际问题,该纠正错误裁决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执法责任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该给予国家赔偿的依法足额赔偿。既要解决法度之内的错误、瑕疵,也要解决情理之中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对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的,我院将通过司法救助机制给予及时有效救助,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

(一)准确定位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的交汇点

检察机关行使相关职能的过程,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很多共性之处,其二者不论是追本溯源,寻找历史传承,还是迎合社会发展,完成新时代实名方面,都具有共性价值取向。一是二者都产生于我国古代优秀制度实践,传承礼法并施的优秀理念。“枫桥经验”肇始于传统儒家思想以“和”为贵的理念,与检察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相一致。二是将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是二者共同的行动理念。“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融合党的领导和集体智慧,融合民主法治和以人为本,融合发扬传统和推陈出新,融合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这四方面核心内涵体现出“枫桥经验”作为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的载体,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而检察环节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保障合法权利,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也是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必然结果。三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司法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即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社会高速稳步发展新形势下,我国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发展过程中产生诸多新型纠纷和社会问题,需要新思路新方法加以应对。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是顺应时代要求,改良传统“枫桥经验”用以解决新问题的新型途径。

(二)以新时代“枫桥经验”特点充实检察机关职能

新时代新背景下,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然成为全国各级机关行使相应职能,完善社会治理方法的共同选择。然而,“枫桥经验”这面大旗不是不加筛选就可以拿来即用的“万金油”,各机关在行使相应职能时,需要厘清各自权力边界,聚焦主责主业,明晰各项具体职能与其融合交汇点,才能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各项社会治理活动中,发挥其最大效能。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在充分发挥各项检察基础职能之上,优化参与社会管理方式,要在保留主责主业“主色调”基础上,增加“枫桥经验”元素,在推进“枫桥经验”中不断发挥检察机关能动性,与各级政法机关、政府部门、组织团体相互协调配合,明确分工,方式职权交叠导致效率降低。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妥善解决纠纷基础上,更多体现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司法为民传统的基础上,分别延伸“首”和“尾”部工作,既多措并举做好日常法律宣传,预防犯罪发生,又在结案后解决根源问题,从本质上化解矛盾。

(三) 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情理法并行调解融入检察实践

作为“枫桥经验”最重要的功能,将情理与法理相融合,高效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核心要义。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充分运用该方法,在实践中结合检察各环节活动特点,把握好“情、理、法”的微妙关系,使调解更加充分有效。法治是调解的前提,运用好法理与情理要注重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的引导,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调解,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重情理而轻法理。“法”在位次上要嚴格居于上位,以“法”为根基,融合“情”“理”,当价值取舍方面存在冲突时,在实体方面,必然要以“法”为优先,在程序方面,依据实际,再酌情分配“情”“理”占比,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检察环节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路径

(一)完善各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机制

结合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各个办案阶段中发现的情况,定期排查、动态分析、立体排查当前社会总体稳定情况和可能存在的矛盾隐患点,加大对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等环节,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办理及检察监督过程中反映出的社会发展形势及稳定情况的观察和分析力度,通过调研等方式扩大摸排样本范围,针对特定利益群体和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定期开展专项摸排,总结分析各阶段可能存在的社会矛盾风险点,努力做到第一时间将纠纷隐患及不稳定因素消除于萌芽期,防止其发展扩大。

(二)促进办结案件与化解矛盾工作并举

“枫桥经验”的一大重要内涵与核心任务即预防和化解矛盾,特别是各种各样的基层社会矛盾,其在诞生的初衷,本质上也是为寻求一种解决矛盾的办法。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所解决的社会矛盾类型不同,例如在其形成最初是为解决阶级矛盾,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新时期时代要求下“枫桥经验”的内涵外延到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发展衍生的各类社会基层矛盾。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践行枫桥经验,完善检察职能,就必须将办案与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摆在同一高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为人民群众谋实策、办实事、出实招、见实效,通过将办结案件与解决案件背后的纠纷相结合,最大程度减少类似案件或衍生案件发生的可能,真正做到“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取信于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群众法治幸福感,实现“治患于初始,维稳于当地”目标。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纠纷机制

通过办理好案件从而达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行好办案职能后,继续做好“后续工作”:首先,通过释法说理等方式,合法合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积极解决问题,消除当事人疑虑,让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伏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主动向被害人通过赔礼道歉、主动赔偿损失、达成和解等方式,积极推进“检调对接”机制,认真对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调处,打消被害人疑虑,优化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方式推动矛盾纠纷更好地解决。其次,也要加强对办结案件的总结梳理,通过个案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处理方式,继而以该案反映的问题为圆心,辐射探究更广范围内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防患于未然”的方式达到预防效果。最后,应当强化对典型案件和类似案件的宣传工作,通过分析发案的原因,向案件发生地的个人、单位、行业和系统进行有效的检察建议,并协调同级相关党政机关部门,一同帮助其整改现有问题,修改现有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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