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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机遇和挑战探究

2020-09-07李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机遇知识产权挑战

关键词 “互联网+” 知识产权 保护公证 机遇 挑战

作者简介:李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80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保护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让社会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更好的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一、“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机遇

(一) 知识产权保护公证需求

社会在不断发展,由原来的工业时代进入到当前的“互联网+”时代,那么我国各个行业都在这一背景下进行转型,这也改变知识产权的含义,让其表现形式更多,比如增加其数据库、数字化作品等等,这样就使得知识产权原本的无形性有所变化,进而对于知识产权的销毁、修改也就更加容易,使得当前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多[1]。比如,在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超过15万,相比于上一年增长16%以上。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谨,如何能够对那些数字化产品进行保护,减少对其违法行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需求。

(二) 知识产权保护和公证结合

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具有证明效力,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和公证有着很好的结合,因为互联网自身具备虚拟性的特点,而知识产权又是一种无形的成果,那么通过网络就能够将其一些无形的成果展示在人们的面前[2]。公证自身就发挥着效应,能够直接对在网络中所存在的侵权问题进行公证,进而将原本无形的内容转化为有形,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相應证据。在公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域名解析等等方法来对其证据进行确认,也可以通过查询资料、签名等等方法,对其电子资料进行核实,了解其真实性。此外,公证还能够让监督人员通过下载APP的方法,利用相应的程序来进行记录。这样的公证内容就更好的符合“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要求,也能够更好的提升其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业务的扩大[3]。比如,我国某市公证处在2018年所办理的相应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就超过8000件。从我国整体情况上来看,公证的证据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就能够说明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要有公证的存在。

(三)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其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在“互联网+”时代下,其电子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而且还有着相应的云计算、大数据等等内容,这些都让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而公证本身作为一种法律服务内容,只有充分的运用各种信息技术,这样才能够很好的减少其成本的支出,让其流程更加简化,而且还不会受到空间、时间的限制,更好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4]。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已经有很多改变,比如为了对电子版权更好的保护,国内一些公证机构就利用信息技术来建立智能证据保管系统、建立公证云平台,利用这种方法来更好的保护其电子版权,这些引进信息技术来对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改革的方法,都已经说明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一) 冲击传统行业

在“互联网+”时代下,出现各种新型元素,比如网络、数据等等内容,这些都在推动着人们的革新,并且以大众创新为基础,鼓励人们改变自身的生活、工作、“互联网+”时代与原来的时代有所不同,但是却对于传统行业的打击也比较大[5]。在当前社会中常常会出现“未来可能会消失的职业”等等字眼,这些都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话题。而公证自身属于法律服务行业,最开始出现于古罗马,并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人们给予重视,并颁布相应法律,使得公证的作用和价值得以体现。公证的主要内容来源于证据,只有证据完整,才能够让公证顺利完成。从根本上来看,证据就直接决定着公证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公证人作为证据和公证的中间,其任务就是要保证证据的可靠,将其两部分有效联系,而这些内容对于公证人自身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而这些传统技术行业需要大量的时间才能够真正掌握其内容。受到“互联网+”时代的影响,这些行业都有可能被信息技术所替代[6]。

比如,当前所出现的实时监控、大数据等等技术都对传统的公证方法有所冲击。公证处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在“互联网+”时代下,能够很好的提高其工作效率,但是也对公证行业有一定的影响,要能够在这其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正确的信息技术,通过电子技术来改变公证工作内容,有效的保证其工作质量,积极的进行转型,这样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下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 知识产权保护公证发展不均衡

1. 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类型较少

公证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法,那么在获取权利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资格、委托手续和申请材料等等环节,在转让权利过程中又会涉及到合同、声明等等内容,这样就说明知识产权公证业务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7]。公证本身就是一种减少其纠纷的方法,当大量的公证业务都是在出现纠纷后才进行的证据保护,自身缺少对证据的提前保护意识。而且当前所新出现的网络知识产权其公证保护效果较差,特别是随着数字化作品的不断出现,但是公证保护却没有迎合其不断向前发展。很多数字化作品的作者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很难能够拿出相应证据。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域名等等方面的公证保护工作较差。

2. 公证信息化程度不够

“互联网+”时代公证服务必须要实现信息化建设,为其配备大量的专业人才。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并没有完善其信息化建设,也缺少相应的设备,而且对于人员分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信息化技术在这其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作用[8]。根据相关统计发现,在2018年中国公证行业在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方面上海最多,其次是山东和北京,而这三个地区的资金投入总量已经占据全国的一半左右,而一些偏远地区因为缺少资金和人才,而且也没有完善的软硬件,这样就导致其公证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差。一些地区依然采取人工手填申请表格的方法来开展公证工作[9]。一些地区因为公证业务并不多,而且其待遇较差,这样就导致很难能够招收到专业人才,更不了解相应的网络知识,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

(三) 对公证提出更高要求

在“互联网+”时代出现很多的网络证据、电子证据等等,而因为这些内容自身具有很明显的特点,主要会将其存放在电子设备上,通过电子设备来进行处理,这就很容易受到人们的影响,导致其内容发生改变,而且人们还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当前的网络、电子证据形式越来越多样,比如邮件、短信、记录等等,这些都可以被称之为是网络证据。如果想要办理这一方面的公证,那么不仅需要让公证部门能够配备专业的设备,而且还要有专业的团队,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要能够针对实际问题来采取相应措施,为其提供可行的公证方案,让其更加满足申请人要求,帮助申请人达成相应的目的。所以,在“互联网+”时代下对于公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的策略

(一) 合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

对于当前所存在的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合理应用,进而就能够有效的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水平,让其公证服务的范围更广,这也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下公证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公证部门应该能够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来充分的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证据公证保护平台,能够改变以往的公证保护形式,优化其公证服務流程。在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就是利用第三方数据,并且同时在公证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就是公证部门自己开发平台,让其在平台上开展相应的公证工作。从长远发展角度上来看,应该采取第二种方法,自己开发平台,这样就能够形成属于自己的数据库和相应产品,创造出更加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产品。

(二) 健全事前保护机制

公证服务应该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变更、产生等等全部过程。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过于注重其对诉讼证据的保存。在网络时代下,各类数字产品、电子技术专业等等数量在不断提升,而关于这些方面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那么就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互联网和公证保护有效结合,及时的对在互联网中所存在的证据进行记录,明确数字化产品专利的归属权,进而更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问题。

(三) 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公证因为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能够为其市场发展提供较为稳定的支持。在“互联网+”时代下,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利用网络和公证结合的方法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根据当前公证信息化不完善的问题,那么就可以根据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其纠纷解决流程和制度。对于一些具有超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地区,就可以先进行试行,让其公证调节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此外,公证行业也应该在信息行业加大投入力度,相关部门和政府应该和互联网企业等等进行合作,将其各环节进行结合,有效的建立公证云平台,更好的为数字化作品、电子产品等等开展公证服务。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下,就应该及时解决在这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所存在的问题,进而让其公证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有效的保护当前社会的知识产权,推动社会稳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波.互联网发展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应用方式变化研究[J].知识经济,2020(16):49+51.

[2]张振威.互联网环境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所涉知识产权分析[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20(4):169.

[3]董建国.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问题亟待规范[N].经济参考报,2020-03-26(005).

[4]朱艳.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导刊,2020,28(8):223.

[5]袁新忠.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7):243-244.

[6]张坤生.浅谈知识产权全球化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20(2):24-25.

[7]李玥霖.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应对策略[J].法制博览,2020(5):179-180.

[8]董知非.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20(1):115-117.

[9]雷达,李明杰.“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公证,2018(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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