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2020-09-07沈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刑事制度 理论基础 具体方法
作者简介:沈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10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组成,刑事辩护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体现,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近代社会中的刑事辩护制度确立是资本主义阶级同封建司法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斗争下的产物,如李尔本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指出“被告人应当享有辩解的权利,同时应赋予被告人请他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西方国家开始陆续建立刑事辩护制度,我国也在这种浪潮的推动下加入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设当中。自1912年我国首次制定《律师暂行章程》以来,我国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如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的《律师法》、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等等,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
刑事辩护制度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与刑事辩护相关的一系列规则总称,围绕辩护权的实施为前提,为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得以有效实施而制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维护辩护人的反击控诉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给被追诉者一个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使被追诉者能够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并发挥自己对最终判决的影响。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化的重要标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