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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2020-09-07金泽兴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 全人类利益 共享

作者简介:金泽兴,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65

一、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由来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与海床洋底、外层空间与南极地区密切相关的。三者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基础之上人类活动所能到达的最后领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最初作为一种理念,出现在1963年第十八届联大决议中即:《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工作之法律原则宣言》。该宣言提出了9项原则,包括外空的探测和使用应为全人类谋福祉和利益;禁止国家将其据为己有等。随后,在1967年签署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即《外空条约》中,上述原则得到了确认,然而,“在法律制度上,外空条约没有提出特别的方式,只是强调活动的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其核心是强调所有国家应当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1]它只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不完善的雏形。1979年通过的《月球协定》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从海洋法中引入,正式确立了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在一个有168个缔约国的公约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下来,是有重大意义的。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出现在海洋法中,与国际海底区域的丰富资源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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