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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2020-09-07马增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 用人单位知情权 劳动者隐私权 冲突 协调

作者简介:马增辉,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律涉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70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单位的知情权进行了一些限制,这对于劳动者隐私权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操作性有待提升。不仅如此,其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定的内容极少。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困境。如此,会导致冲突和矛盾的加深。在现实中,对于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往往是通过民事侵权相关法律给予保护。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比如,劳动者和企业单位从地位上来讲是不同的,企业单位处于较高的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较低地位。所以,劳动者享有的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构建契合劳动合同法理念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 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

(一) 冲突的原因

从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两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也有利益对立的成分。从共同利益的角度分析,利潤和效率的最大化是共同的追求。但是从利益对立的角度分析,劳动者要求薪酬回报最大,这样会使冲突产生。另外,从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这两者的特征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其差异之处。前者是积极的和动态的,而后者是消极的和静态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需要对劳动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积极收集和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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