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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主权思想

2020-09-02王欢欢

大经贸 2020年6期

王欢欢

【摘 要】 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在性质上是根本对立的。“主权”观念自16世纪被法国人博丹提及以来,其主要经历了“君主主权”、“国家主权”、“人民主权”三个阶段的发展。当“天赋人权”、“人权”、“理性”观念蔓延伊始,在新旧思想激烈冲击下,浩浩荡荡的主权之争接踵而至: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尔后工业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将人民主权推上新的台阶:以物质基础为依托的科学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开辟出一片新天地。

【关键词】 人民主权 宪法基本原则 社会契约 共同意志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1.1、权力与主权。“权力”是人类社会政治演化的代名词,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近现代社会,“权力”代表着绝对优先权、代表着支配力。

“主权”在拉丁文中代表“最高”的意思,是所有权力的集中,一般解释为特定群体的权力意志最终所在。笔者认为或将“主权”作为动词,即从字面理解为主掌权力或者是主持权力。由此来看必有某一特殊身份把持这份“权力”以掌控全局,使得原始部落、国家已经形成的利益格局维持在相对安稳的、被e普遍认可的、社会可接受的信念和舆论之中。由此可知,主权涉及的是在特定时期,某一特定群体,如部落联盟、国家,他们本身的性质问题。

近代主权学说首创于16世纪,正是封建势力与新兴力量如火如荼的斗争时期—在同一领域内存在多个能够分庭抗礼的权力中心。博丹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民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1]。国家必然要存在一个中心机关,对于全体民众享有最高的权力,而其仅受制于上帝和自然。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博丹看来,混乱时期,主权在君正是结束割据、统一国家的最佳政治选择。

结合历史背景来看,封建势力下的商品经济基础稍显薄弱,民主思想尚不成熟且未形成统一形态。虽说新兴阶级的发展势如破竹,但其后续力量价值几何无人知晓,更无法估摸。因此,如同博丹一样的诸多学者虽然并未完全否认权力归于人民的想法,但是,社会斗争的现实让他们更愿意选择能够及时应付社会危机、顺应时代潮流的君主主权—那时也的确是最佳落脚点,以致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占据着政治思想的制高点,奠定了国家学说和宪政理论的根基。相反,如果在大趋势下选择主权在民,势必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其结果也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权力也并非落在人民手中。这一时期,人民主权思想仍在韬光养晦、蓄势待发。

1.2、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事实上,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民主权的思想已经初具雏形。当时有学者认为,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发出具有法律性质的命令,这样的权力中心应当归属于人民,或是应当以人民全体的名义。到17世纪,宪政思想家洛克提出“议会主权”的观点: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那应是立法权,而剩下的都是从属权力。而立法权仅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接受人民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违背初衷时自然有权将委托收回,变更或罢免立法相关[2]。行文之中虽未见“人民主权”这样的术语,但是洛克的主张同样坚决反对主权在君的政治形态,与社会主义国家不相同的是,资产阶级国家人民主权的实现通过议会制度,但在本质上,权力中心仍然是人民。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雨后春笋般不断唤醒更多新生力量,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不自觉地要做利益的表达者—逐渐清晰地认识到“只有权力掌握在更多人手中才有可能获得应得的利益”—主权在民也未尝不可。他们重拾“边缘”理论的路径[3],扬弃先前的君主主权理论,凭借市民阶级呼之欲出的群众之力,以革命的形式反对君主专制,力争推翻暴力专政并建立一个新的人民主权理念,以适应商品经济社会发展。

1.3人民主权思想第一次飞跃。近现代以来,深远影响各国立宪活动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普遍体现和运用,其认为人性天生善良,自然状态下的友好、平等与秩序是善良的本源,也是维持本源的屏障。一旦屏障被破坏,自然状态的平衡也无法继续,而人们只能自救[4]。而人类无法产生新的力量防御外侵,只有联合分散的力量形成强大力量中心,才足以克服现实生活的欲望、野蛮给自然状态造成的侵害,人类才得以自保。联合后的力量就只能在唯一意志、目的或是动机下统一行动[5] 。就像是自然界给予每个人的权力完全超过了给予每一个肢体的绝对权利,同样,订立社会契约必须将个人权利全部让渡从而形成公共意志,受到唯一公共意志指导的权力就成为了主权[6]。因为主权体现的是公共意志,这种公意正是全体公民订立社会契约时所表达的共同意志,从而确定主权源于人民,人民服从公共意志本质上就是从于自己的意志。而社会契约实质上就是一国的宪法,是平等主体对自然法理解的结果。[7]

因社会契约联合力量成就的共同体正式拥有最高权力时,也就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既是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每个具有双重身份的缔约者行使权力管理自己国家的同时,其自然状态下无穷尽的自由、欲望与权力,必然和社会现实仅享有的有限自由、权利、一切物质的所有权作为交换[8]。得与失从来都是平衡的。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跳跃式发展

2.1人民主权的实现须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为前提。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得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海外殖民与扩张将世界揉成一团,先进的机器生产技术逐渐封锁手工业者的生存之路,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逐渐演变成垄断,大批的劳动者不仅失去了土地,还面临着失业危机—绝大多数劳作者虽然摆脱了封建地主的迫害,但再次沦为有产者资产阶级的附庸物,这显然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他们依然不曾享受过“人权”的“福利”。此等现象并没有跳出封建专制的怪圈,与君主主权下的现象如出一辙:国家仍是两极分化的国家,极其贫穷与极其富贵仍然是社会常态。偏离共同追求的初衷,资产阶级主张的人民主权愈发站不稳脚跟—无产阶级革命应运而生。1871年巴黎公社的建立給予马克思与恩格斯更多灵感:只有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而共同占有的前提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2.2新型人民主权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绝对否定君主主权因素,对启蒙时期的人民主权理论批判地继承,与资产阶级认为的民主、自由、平等和博爱是人类共同追求地精神达相契合,并且完全赞成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论断。

与停留在政治的二维领域的旧人民主权理论相比,新型的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主权仍造成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私有制经济,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主权只存在于有产阶级。事实上,不论是政治、思想文化或是其他任何理论构建都离不开物质基础,可见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必须以国家经济发展为依托。新型的人民主权能够精准的剖析问题根本,是质的第二次飞跃。

2.3权力应当且只能归于人民。最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指出,人民主权落脚点应当是“人”,没有人类及其社会活动,根本无须谈起类似主权的政治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主权问题就是人类的自我认识的过程。人类史的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整个人类史不过是绵延不绝地追求目的的人的活动和他的物质生活条件[9]。由此看来,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人民主权相比于仅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依托的旧人民主权理论更具有说服力,更能彻底揭露具有专制色彩的主权思想—专制的君主主权国家将奴隶排除在“人”的范围之外,如此这般否定人的價值,又从何谈起人民主权。

人民是统一概念,是现实社会人的集合体的抽象表达。事实上,政治主权是建立在国家基础上的,而国家没有家庭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便也不会存在。换句话说,国家抽离于人民—必须承认人民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共同意志一致赋予的,所以国家实施的行为其实是人民主体意志的外在表达—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用于人民。

三、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

人民主权思想不断被补充论证、批判研究,历史唯物主义也为其提供更具逻辑性与说服力的哲学依据,使其更加科学、合理。然而,人民主权思想的实现还需要以客观的、具有强制性的手段落实下来—关乎国家的根本性质问题应当由与其相当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成文条款加以规定,宪法与宪政制度的制定、修改都必须围绕人民主权进行,实质上这已经成为了一国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思想的深化对于长期受制于封建高压的人犹如久旱逢甘霖的龟裂土地迎来了重生,更像是疾苦贫穷的流浪儿寻得避难所得以开启新的人生。

向往自由、民主的人们开始蠢蠢欲动。潘恩明确指出人民要追求属于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主权是国民共有,绝非是某一个体的。该思想内涵的人权和理性无不激励着北美独立战争,无不滋养着资本主义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政理论体系: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1787年美国宪法为有效行使管理职能,为公众提供福利,实现正义目的,避免人民赋予的权力过于集中,着重突出“分权与制衡”,实现公共意志下的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平衡。1787年的宪法不仅给美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成为美国宪政的灵魂,且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为具有立宪趋向的国家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3] 黄基泉. 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D].四川师范大学,2001.

[2] 《列宁全集》第24卷.

[4][11] 李婷.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D].南京师范大学,2014.

[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许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6] 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

[7] 李婷.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脉络[D].南京师范大学,2014.

[8]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许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9] 王哲著《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大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