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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2020-09-02吴炎旺

大经贸 2020年6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洋权益的日益重视,在海洋强国战略、建设海事国际司法中心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海事法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笔者立足当前海事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现状,通过分析当前制度的不足,提出破除受案范围制度上的若干障碍的具体对策,以实现海事审判的“三审合一”的审判格局院。

【关键词】 海事诉讼 受案范围 三审合一

近年来,我国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愈加重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海洋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的海事司法审判,理所应当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的三十多年,获得了高度的发展,也获得了来自国内外的高度评价。但是,与我国的国际地位相比,我国海事司法审判仍然有巨大的进步空间。其中,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厘定问题,作为实践当中意义重大而又颇有争议内容,亟待解决。

一、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

1.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模糊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但是,何为海事行政案件,该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界定。是否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涉海的行政行为或者涉海的行政不作为等等均为海事行政案件?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那么涉海的标准由该如何设定?或者在某些行为涉海性不够明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性质直接认定其为海事行政行为?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那么海事行政机关的标准又是什么?

2海事刑事案件仍然没有正式归于海事法院管辖

2017年2月,宁波海事法院被最高院指定为全国首家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试点法院,并于2017年6月,对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EN MENDOZA TABLATE)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立案受理,开启了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这是实践当中出现的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处理的最新的案例,标志着海事法院开始了受理海事刑事案件的试验。但一直以来,我国海事法院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没有受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或者先例。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早发布的相关文件就明确规定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实践当中也一直依照此规定: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由相应的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完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海事行政案件的边界

正如上文所述,最高院的2016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重新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时,在《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中规定了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通过将管辖规定与受案范围规定结合起来,不难发现,最高院目前的做法,其实并没有将全部的海事行政案件都纳入到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而只是将满足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一些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产生的问题包括:第一,受案范围本身的规定是否明确?第二,最高院将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限定在受案范围的的范围内是否合理?

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本身是否明确?笔者认为并不明确。在海事行政机关的确定上,应当在行政机关的基础上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地域限制。尽管没有规定说海事行政机关存在地域限制,但从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海事行政机关应当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关联。第二,海事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功能性限制。不能将那些做出仅仅发生在海上、临时的、偶然的,与海上这一地域连接点发生关系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认定为海事行政机关,还应当考虑到该行政行为的采取是否涉及到或者考虑到海事案件都有或者特有的专业性、特殊性问题。

关于最高院将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限定在受案范围的范围内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只要是海事行政机关范围内的海事行政案件都应当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首先,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有其优势所在,这既包括海事法院能够满足海事案件对专业性的要求,还包括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的建制有利于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影响;其次,在将来实现三审合一,海事专门审判的背景,如果仍然将部分海事行政案件交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则破坏了整个海事审判体系的完整性,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目标不符。

2将海事刑事案件纳入到海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实践中,海事法院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或者海事行政案件的时候出现个别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此时,法院由于没有刑事审判权,只能将案件的刑事审理移送有管辖权和审判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而地方人民法院由于不能并且不合适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故该情形下,同一案件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就只能分开由两家法院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将会导致整个程序非常繁琐,不符合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原则。

由于刑事诉讼不仅仅涉及到法院,而且还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更有甚者可能还涉及到监察检查委员会)。因此,把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纳入到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衔接好公、检、法等。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另外检察机关还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海事刑事案件也应当包括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负责审判的海事法院。

三、总结与反思

解决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是程序能否开启的关键之一。实践当中,对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还存在颇多争议。应该指出的是,海事海商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以及专业性。特殊问题特殊对待,一直是我国制度构建所遵循的重要原则。通过厘清和扩大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并将海事刑事案件纳入到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内,对于构建“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确保海事审判的专业性,打造海事司法中心的标杆地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参考文献】

[1] 侯初晨.中国内国法下专属经济区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正当性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30(02):34-52.

[2] 郭志磊. 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9.

作者简介:吴炎旺(1995-),男,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學历:硕士在读(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