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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2020-09-02王一妃

大经贸 2020年6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摘 要】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能简化司法程序,缩短整个诉讼流程时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合理使用,是当今司法形势下“宽严相济”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下的产物。本文在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概念的前提下,对我国量刑建议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对量刑建议机制予以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17年底,“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取得阶段性成效。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使得认罪认罚从宽正式成为法定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整个司法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量刑建议”第一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量刑建议是“从宽”的具体表现,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

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性质和特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认罚”具体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罚”与“认罪”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为初犯、偶犯提供了通过认罪认罚弥补其给被害人、社会、国家所造成的损失,及时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机会,有助于实现恢复性司法,减少社会对抗,从而发挥刑法的惩戒与教育、矫正作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前提是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体现一定的协商性。第三,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效力的准终局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适用中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缺乏系统、明确的规范指导。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看,在量刑建议与裁判结果不一致案件中,量刑悬殊的案件均占一定的比例,并有不少案件又重新回转到普通程序。出上述问题的首要原因就在于量刑建议缺乏系统、明确的规范指导。其一,刑法对很多具体犯罪处罚的规定本身就很原则,且量刑幅度也较大,不便于实践操作。其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量刑减少幅度针对的是被告人符合单一情况下的适用,对于复合情况如何适用则缺乏明确规定。其四,对巧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缺乏量刑指导。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部分罪名的量刑做了规定,但不够系统和完整。

(二)对“从宽”的把握尚不够精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的从宽。实体维度的从宽是指适度的量刑减让,程序法上的从宽包括适用较轻缓的强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等。《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程序处理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可以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此,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适度的从宽处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正当的。

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优化

(一)明確从宽幅度,制定量刑指导规范。根据案件类型、具体情节等科学设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在体现量刑公平正义的同时引导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意。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出一定的主动性优惠因此在“从宽”上可以适当放松。从规范层面上,对于从宽量刑采用何种证明标准未作规定,导致实中做法不一。因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凭人民法院力量制定系统的量刑规范比较困难,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共同探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先对部分罪名进行确定性量刑建议试点,通过分析总结,逐步形成类案的量刑指导规范。在做好量刑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将更多的罪名纳入规范指导,将更多的量刑情节予以规范,以形成明确、系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规范。

(二)设立量刑建议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不仅应当在阳光下行使,而且也应当在有效约束中行使。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一是在加强党委、人大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可以考虑将适用缓刑或者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二是加强案件动态管理。在作出认罪、量刑协商后,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时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发现的情况。建立对量刑建议的评价奖惩机制,对滥用量刑建议权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从统计学意义上确定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恰当性,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乃至整个公诉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万毅:《悔罪者方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解释》,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21期。

[2] 张怡然:《科学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12(中)。

[3]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4] 贺卫:《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机制的检视与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2期。

[5] 周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1(下)。

作者简介:王一妃(199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在读,昆明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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