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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比较研究

2020-09-02尹文希

商业经济 2020年8期

尹文希

[摘 要]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司法监督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应当对仲裁进行适度监督,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但是仲裁程序同样要求公平性,在仲裁裁决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或错误时,需要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等司法监督机制予以纠正。通过比较中韩两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分析撤销事由及撤销程序,对我国撤销制度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 商事仲裁;仲裁裁决;撤销事由

[中图分类号] G47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8-0060-02

一、绪论

随着中韩两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两国企业间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人们普遍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通常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民间机构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为实现仲裁的优势,在仲裁程序的进行和裁决履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对仲裁进行适度监督,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但是仲裁程序同样要求公平性,在仲裁裁决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或错误时,需要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等司法监督机制予以纠正,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中韩两国在《仲裁法》制定过程中全面继受《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二、我国撤销仲裁裁决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仲裁法颁布以来,在仲裁裁决的撤销方面确立了涉外和非涉外的仲裁裁决“双轨制”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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