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确定主要原因”部分条款解读的探讨(二)
2020-08-21侯西亭赵明香
上海质量 2020年7期
关键词:影响
◆侯西亭 赵明香 / 文
“确定主要原因”是QC小组科学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原因确定得准确、快捷、有效,将为制定对策、对策实施,乃至获得目标成果打下坚实的基础。但如何确定呢?《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以下简称《准则》)4.1.6 c)给出了要求:依据末端原因对问题或问题症结影响程度判断是否为主要原因。如何理解这句话?经过三年多实践,我们认为,“确定主要原因”可以而且应该有多种方式,不但同样符合逻辑,使“确定主要原因”准确无误、快捷有效,且方便理解,易于实施。
一、《准则》4.1.6 c)中的“问题”或“问题症结”指的是什么
所谓“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在选择课题时已经运用排列图、分层法等方法找出了“症结”,并把此症结作为课题。所以,我们认为“问题”应该就是所选择的具体课题本身。比如,减少顶部充不满不合格品率(不合格品多,其中“顶部充不满”为A类);再如,降低中和缓蚀剂成本(从多个能够降低成本的项目中确定“中和缓蚀剂”为A类)。“问题症结”应该是指在选择综合性课题(如不合格品率高、提高营业额等)后,在现状调查时运用排列图、分层法等方法找出的“症结”。

二、某权威解读及“常见问题”说明
针对“确定主要原因”,其要点解读(以下称《解读本》)2指出:判定是否为主要原因的依据只能是末端原因对问题或问题症结的影响程度。在《解读本》“常见问题3”指出:只分析末端原因对前一层级原因的影响程度,来判定该末端原因是否为问题或问题症结的主要原因。
请注意,《解读本》所指的“只能是”方式,在“常见问题3”中被认为是错误的方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