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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乱象如何治

2020-08-19

新传奇 2020年29期
关键词:奖惩惩戒法规

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近年来,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征信渐成“大箩筐”

信用,这一最先出现在经济领域的概念,如今已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据统计梳理,2019年以来,浙江、江苏、陕西、深圳、北京等多地发布信用新规。一些地方还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信用分”,比如宿迁的“西楚分”、杭州的“惠信分”、福州的“茉莉分”、厦门的“白鹭分”、苏州的“桂花分”等。

这些五花八门的信用分,更将各种社会表现纳入统计,直接与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挂钩。可以说,普通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被笼罩在信用这张大网之下。

去年11月,国家卫健委、央行、银保监会等接连下文,将无偿献血和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欠费,分别作为“加减分项”纳入征信。

不断扩张的信用边界,引发人们的担忧和质疑。由多家媒体发起的网络投票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有市民直言,社会信用管理不应变成啥都能装的“大箩筐”。

缺乏规制受诟病

信用问题和百姓生活关联度高,关注度也高。一些地方社会信用管理之所以饱受诟病,被吐槽为无所不包的“大箩筐”,主要来自两方面的质疑:

首先,是否所有社会问题,都能以“文明”“道德”“诚信”三者之名,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比如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都已有专項法规管理,再上一把信用锁,虽然方便了管理者,却无异于是双重处罚。

其次,失信惩戒过于随意,如何避免“土政策”任性加码?在一些地方,失信处罚包括限制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等,其尺度值得商榷。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信用管理缺乏规制的弊病逐渐暴露。目前社会上对信用体系出现的质疑,已经引起主管部门高度关注。

中央党校教授王伟认为,要解决当前“泛信用化”问题,必须解决“什么往里装”以及“如何装”的问题。对失信行为认定的“泛化”,即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现行立法还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不符合过罚相当、不得连带惩罚等法律原则。”王伟说。

亟待出台上位法

今年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这个条例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受访专家还认为,目前社会信用普遍存在“乱、散、杂”弊病,重要原因是顶层法规缺位。

虽然多地已“试水”信用立法,但在国家层面,除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新法规一直未出台。

具体来讲,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应发挥两方面指引作用:

一方面,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严格框定信用边界。

王伟表示,在加强社会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学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

另一方面,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作为信用立法里的“执行条款”,与公众利益直接关联,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各地信用法规具有示范效应。

王利民建议针对信用奖惩明确“关联原则”“比例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即奖惩范围与直接行为须有明确联系,奖惩程度与行为轻重程度一致,信用奖惩责任人严格界定,不转移。此外,建议规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引入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失信人改过向善。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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