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2020-08-16朱翔宇
商情 2020年35期
朱翔宇
【摘要】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一切诉讼程序的展开与推进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法院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赖于证据,因为证据是‘真实的故事之足迹和探知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连接过去的事实与现时裁判的重要纽带,它对于保障证据裁判原则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本文结合“张钰事件”,探讨了民事证据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认定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 私录视听资料 证据 证明能力 证据的“三性”
应该大家都有所耳闻,张钰曝光娱乐圈性交易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具体情况是:2003年12月,张钰状告导演黄健中,自称在其诈骗之下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并向媒体声称,她手头拥有两盒录音带及其他证据。2004年1月,《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黄健中、张纪中、于敏三人评论张钰的文章。三人在文中称张钰为了上戏,曾找某导演的妻子大闹,自称被该导演强奸。文中还称张钰“借钱不还”、“拐走于敏手机”。张钰认为,三人的不实言论给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张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三名导演和《中国广播影视报》起诉至法院。2006年5月,海淀法院一认为,三名导演的言论,“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侵权。张钰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06年11月,张钰公布4份“保证书”、20多盘录像带和录音带,以揭露娱乐圈“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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