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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

2020-08-16王子前赵志凌麦锐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0年1期
关键词:学籍规章制度作弊

王子前 赵志凌 麦锐

[摘           要]  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01-0152-02

改革開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

(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

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校决定给予小刘开除学籍的处分。小刘表示,自己虽然将考试作弊器材带入考场,但未使用,念其初犯,处罚过重。小刘在收到学校开除公告时,学校已经做出开除的决定,不符合流程,学校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小刘请求学校撤销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拒绝了小刘的请求后,小刘将学校告到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小刘在考试中携带电子作弊器材进入考场,违反了考场纪律和考试规定;且在考试中,电子器材显示与英语等级考试相关的内容,法院认定小刘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高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决定,处罚过重,学校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未提交关于开除该生学籍之前的校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材料,限学校在十日之内恢复小刘的学籍。

(二)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介绍,目前有两大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1)学校因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其学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2)学校因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其学籍是否合法?

第一个问题是学校因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其学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在我看来,该事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应该属于法院受理。首先,就高校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是代表国家培养人才的主体,它可以被认定为被告,应负有相关的责任和权利。其次,学校对外公告,学生因作弊开除学籍,属于对外的行为,学生本人是被接受者。学校在处理该事件时,未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流程处理,导致学生收到开除公告时,学校已经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且在开除前未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的审定和批准。最后,根据我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该严格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接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个问题是学校因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其学籍是否合法?笔者看来,高校根据学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学生无可非议。前提是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显然,该校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学校在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作出处罚,不能仅凭个人的主观意识来决定,必须摆事实、讲道理,严格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尤其在处理一些重大学生违纪事件中,要查明真相,按照程序通报情况、受处分人知情,必要时召开师生听证会,最终召开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最终执行。

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依法治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国家越发重视教育法制化建设工作,进而在2005年版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就作弊情况的处理比1990年版的就规定更严格,但并未明确注明学生因考试作弊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和问题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春天”。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开始陆续颁布,促进高等院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1.20世纪90年代以前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意味着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开始注重正规化、法治化,强化了对高等院校的学生的管理。198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为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

2.20世纪90年代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我国高校学生的价值观念也开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我国也开始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以及各高校的特色化管理。1990年,我国颁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各高等院校可自行制定校规校纪。从此,随着高校自主权的下放,各高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甚至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由此引发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冲突。为了能够改善这一现状,缓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冲突,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199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召开,我国首次正式提出依法治教方略。自此,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入全面推进时期[3]。

3.21世紀至今

进入21世纪以后,相应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更新,更符合实际的需要。2005年,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再一次的修订,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从各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举动上来看,我国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建设有了历史性跨越。但要真正实现高等教育法治化,彻底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任重道远。

(二)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1.法规体系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合理规范我国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培养人才质量提高,能够为地方社会服务。国务院、教育部等相关单位相继制定了数百项教育法规,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基本构建成型。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仍出现较多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缺乏统筹规划,部分高等教育法规不完善、条款没有细化,导致部分院校在执行过程中阻碍较大。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的相关法律条文制定本地相应的条令文件等规章制度时,对同一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解释不一致,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和指明。地方政府等部门起草制度水平低,甚至出现较多的漏洞。各地方高效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令法规制定规章制度时违背法律。

2.少数法治思想与社会发展出现脱节

在各项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执行的过程中,需要高校主体的主动作为和内外部的监督到位。在实际中,部分个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国家的方针政策理解不够准确,思想滞后,经验主义反复出现,认为“这类问题,以前我也这样做,完全可以解决啊”没有认清周围环境的变化和时代的进步。部分人忽视法律在教育中的作用,甚至用“行政化”手段干预法律问题。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反而将问题复杂化。以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前法律法规对教育的规正和指导作用,需要引起重视。

3.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较弱

“依法治教”理念的提出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建设具有建设性建议,是一个国家对法律的崇尚,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视。通过法律来管理、规范教育,我国教育事业正踏向一个新的里程碑。在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单位、个人对“依法治教”理念不理解、不重视,执行力度不到位,甚至敷衍了事、主观性强,对部分法律条款随意指导、不负责任的解释。最后,导致这部分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办事,个人主观随意性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得法律在教育中的权威性受到了损害。

三、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满足高校正常运行的需要,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层面要根据内外部不断发展的实际统筹调控、全盘考虑,完善丰富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其次,要严格规范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在制定相应制度时,必须要符合《宪法》等法律的规定,树立《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

(二)提高地方单位的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落后必然导致法律执行不到位,甚至可以说法律形同虚设。首先,要完善内外部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监察对部分地方单位的落后法治思想形成有力的震慑。其次,各级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进修会议,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质量。最后,要切实加强党对我国高校的领导,强调法律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对于“行政化手段”干预法律在高等教育中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四、结语

当代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必须要根据高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认真引导,学生管理与教学组织的有效结合是提高大学生自主学习、规正大学生行为规范的一种有效手段。

总之,高校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要在校内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对问题学生做出处理意见。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切实贯彻“依法治教”的理念,将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在实际学生管理和教学组织中管理到位。

参考文献:

[1]夏小华.反思、借鉴与创新·美国学生事务管理的经验与启示[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01.

[2]尹晓敏.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41.

编辑 王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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