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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贪污贿赂犯罪实证考察

2020-08-14王敏杰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4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实证分析

摘  要:党的十八大后,中央重拳反贪腐,“老虎”和“苍蛹”频繁落马,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深度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案件数量和案件质量较以往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贪污受贿犯罪存在实际刑期不长、适用缓刑较多以及罚金数额不明确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判决书进行综合整理,通过归纳总结、数据分析的方法,试图发现各种量刑情节、缓刑适用条件以及罚金数额的确定在判决时所起的作用及规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审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实证分析;四川成都;完善建议

1.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贪污贿赂犯罪状况

根据威科先行中收录的数据,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贪污贿赂案件判决书一共69份,其中1起案件最终定罪私分国有资产罪【(2017)川01刑再2号】,1起案件最终定罪职务侵占罪【(2019)川0121刑初24号】,1起判决书重复【(2019)川01刑终262号】,2起未公开案件信息【(2019)川0106刑初78号、(2019)川0131刑初20号】。因此本文经过筛选,最终选取剩余的6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

初步分析这64份判决书,我们可以发现以下规律:从案由来看,其中贪污罪24起,受贿罪25起,挪用公款罪6起,行贿罪8起,单位行贿罪1起。从涉案金额来看,5万元以下的案件(不包括5万元)2起,5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含5万元不包括10万元)12起,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含1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25起,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含100万元不包括500万元)20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案件5起。从对这64起案件的初步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当前成都市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形式是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种,且涉案金额主要是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甚至还有三个千万元级的案件,可见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分布案由分布分明、涉案金额较高。

2.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贪污贿赂案件概况

2.1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主

从收集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和受贿罪占据了2019年成都市贪污贿赂案件的绝大多数。其中,贪污罪24起,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37%,受贿罪25起,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39%,二者合计49起,共占收集样本总数的76%,可以说成都市2019年的贪污贿赂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贪污罪和受贿罪(见图1)。

2.2涉案金额较大

在收集的64份判决书样本里,其中5万元以下的案件(不包括5万元)2起,5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含5万元不包括10万元)12起,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含1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25起,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含100万元不包括500万元)20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案件5起(见图2)。可以看出,涉案金额的跨度较大,但是经过深入分析之后发现,背后仍有一定的规律。

目前贪贿案件涉案金额呈增大趋势,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仅有14起,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22%。大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总计45起,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70%。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仍有5起,甚至还有3个千万元级的案件,可见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金额较高。

2.3判处刑期较短

从目前收集样本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判处刑期时间来看,存在不少问题。判处刑期在0至1年的共计12件,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19%,判处刑期在1至2年的共计13件,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20%,判处刑期在2至3年的共计5件,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8%,判处刑期在3至4年的共计15件,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23%。这意味着2019年成都市的贪污贿赂案件,判处刑期0-4年的共占收集样本总数的70%(见图3)。

2.4缓刑适用较普遍

从目前收集样本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判处缓刑情况来看,其中25人适用了缓刑,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39%,39人未适用缓刑,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61%。可以看出,仍然有将近40%的案件适用了缓刑,而且缓刑力度还较大,适用缓刑的案件中60%以上是缓刑一年以上。适用缓刑的案件,犯罪金额1-5万元的档次中,适用缓刑的1人,犯罪金额在5万-10万元的档次中,适用缓刑的有9人,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档次中,适用缓刑的有15人。

2.5罚金刑适用较普遍

从目前收集样本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判处罚金刑的情况来看,64份判决书中,仅有8人未适用罚金刑,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31%,其余56份判决书均判处了一定的罚金刑,约占收集样本总数的69%。

3.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贪污贿赂案件特点分析

3.1判处刑期长短标准不明晰

近来,贪污受贿案件的金额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这些现象说明目前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处于频发、高发时期,而且巨大影响案件和巨大犯罪金额案件更是越来频繁,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期,“拍蝇打虎”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鉴于贪污受贿犯罪对于国家政权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损害,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多次讲话中都可以看出我国从严打击腐败犯罪的形势政策。從立法层面来说,我国也在逐步建立健全和优化反腐职务犯罪的体系建设。但从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贪贿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仍有待改善。尤其是具体量刑上问题尤为突出。比如:从贪贿案件的大致量刑轻重上来说,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判决量刑存在轻刑化趋势。这些轻刑化的案件可能造成的类似案件判决的巨大差异,可能会在实质上违背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使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在人民群众心中大打折扣。从量刑均衡上看,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类似案件,在量刑上也差异很大。同时我国法院在量刑程序、量刑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

被告人刑期的确定主要是来源于对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的认定。在真实案件中,被告人犯罪事实多种多样,但量刑情节大都相差雷同。而从判决书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或者是退赃等量刑情节明显影响量刑。如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人,涉案金额几乎都是100万以上,最高可達2000万元。但是判处的刑期却大有不同。例如(2018)川01刑初11号受贿案,涉案金额393万余元,被告人同时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良好、立功、坦白等情节,被告人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2016)川0108刑初707号受贿案,涉案金额1500万余元,被告人没有上述从轻、减轻的酌定量刑情节,但却只被判处了8年有期徒刑。

3.2缓免刑适用率偏高

从收集的样本中可以发现,39%的案件适用了缓刑,而且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自首、坦白、立功情节认定较为宽松已成为常态,尤其是自首和坦白的认定,已经成为贪污受贿罪适用缓刑二选一的情形。此外,酌定情节认定泛滥也是造成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偏差的重要因素。

在对成都市2019年的贪污、受贿案件判决情况进行梳理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都存在对犯罪分子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的认定,64份判决书中,有44份判决有上述情节的认定,比例高达68%。我们不禁反思,在真实案件中,犯罪分子是否真实确实符合上述情节呢?如此高比例的适用缓刑情节真的如统计数据所示呢?很显然,情况并非全然如此。众所周知,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适用是贪贿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是自首,已经逐步沦为贪贿案件的犯罪分子自保常态。贪贿案件的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犯罪分子在被调查时,侦查人员多会以自首情节为由去争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不会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这就导致了自首情节在贪贿犯罪中的滥用,这也变相的给了犯罪分子可以判处较轻刑罚的“武器”。在所实证研究的裁判文书中缺乏法官对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节认定的详细阐述,如此一来也无法对本案在认定过程进行客观分析。当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当成筹码予以交换,高频率的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就见怪不怪了。

3.3罚金刑数额标准模糊

罚金刑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犯罪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金钱作为可交换的物质财产,是可以进行量化分割的,既然金钱作为罚金的内容,那么这种刑罚方法也是可以具体量化的,即体现在判决书中就是罚金数额。罚金刑跟自由刑一样,都有一个幅度区间,即罚金的幅度或档次。确立并完善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罚金刑数额,是为了能够更加合理地在立法上设置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罚金刑,有利于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有利于发挥罚金刑独有的刑罚功能,有利于减少刑罚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但目前看来,法官对于罚金或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选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限制和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全由法官的自由心证决定。从客观上来说,这变相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中判处没收财产时,对犯罪人没收财产的数额并不像罚金刑的数额一样有着明确的幅度犯罪。因此,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中,在增设罚金刑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存在一定困境,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混合。比如,本次收集的判决书中就只有一例案件【(2019)川0182刑初66号】判处没收财产的案件。

4.解决方法或建议

4.1针对量刑问题

(1)实施贪贿类案件最高院案例指导制度进行量刑规范

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一般来说仅对一般的重大问题作出抽象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件总是多种多样。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对于类似案件,尤其是同一区域同一时期甚至同一法院的判例对于具体案件还是有很强的参考意义。建立和优化符合各地地域特点的经典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可以为相关部门办理贪贿案件提供证据上的参考,使自侦部门或者监察委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在证据固定上下功夫,不仅做到有口供能定罪,更要做到“零口供”也能定罪。另一方面能够为公诉部门办案提供参考依据和裁判要点。

(2)因地制宜,各地区各自细化量刑标准

从以往的经验和未来趋势来看,就各地不同情况对量刑情节进行分析,对各种酌定情节进行细致梳理,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的关联程度,都是极其必要的。从我国司法实践相关经验看,以往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之认定,都是由国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一定幅度,再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一成熟的司法经验应当坚持。

4.2对于适用缓刑条件,“宽严相济”不等于“只宽不严”

现在提倡的更多的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有时候忽略了“严”,这样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宽严相济”的误解,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罪的惩处更加注重了宽缓的一面,而相对弱化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从而导致贪污受贿罪的缓免刑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对贪贿犯罪而言,结合当下反腐从严的刑事政策态势,其重心应该在“宽严相济、以严济宽”。首先,“宽严相济”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适当关注民间舆论和案件影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避免造成社会民众对立情绪的产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以严济宽”强调对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严”是放在首位的,态度上必须对贪污受贿犯罪“零容忍”,必须坚持“打虎拍蝇一把抓”‘老虎‘苍蝇一起打”,即便要宽,也要宽而有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宽宥,而并非无原则放任,宽的同时要有原则的底线。

4.3罚金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财产情况

在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刑的判决时,要严格依据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不能“一刀切”或者“吃大鍋饭”。对于犯罪人而言,每一个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均有不同,甚至是相去甚远。对有钱或者家境殷实的犯罪人来说起不到任何惩罚作用的的同一数额,可能对仅靠退休金度日的退休干部来说就可能是个巨额数字;而对于那些巨贪犯罪人来说,大体量的罚金刑可能才有相应的惩罚效果。在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性质相同下,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犯罪人判处相同的罚金刑,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却不平等。因为对于贫富差异大的犯罪人来讲,因为承受程度的不一样,导致惩罚效果不一样。

5.总结

本文通过对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法院审结的64份贪污贿赂判决书进行综合整理,通过归纳总结、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以下问题,并提出了各自的完善建议方案。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判处刑期长短标准存在不明晰的情况,建议可以通过实施贪贿类案件最高院案例指导制度或者因地制宜、细化各地区量刑标准的方式规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尺度,以达到罪责行相适应的效果。对于适用缓刑较普遍的情况,建议科学合理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大限度的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罚金刑数额的确定,建议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味地根据犯罪情形来确定罚金数额,努力实现罚金刑的适用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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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敏杰(1991.10-),男,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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