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控人难逃制裁漏洞
2020-08-13张辉
董事会 2020年7期
张辉
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信息充分供给,但由于各参与方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会肆意侵占信息弱势方的利益,从而导致整个市场失去活力。因此,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透明度,是打破资本市场信息壁垒、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之一。
目前,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多数上市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少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视法律法规,肆意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成本偏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现行刑法规定,公司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以市场瞩目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为例,该公司IPO募资约2.2亿元,依法公司需缴纳罚金350万元至1748.8万元。法院判决,公司缴纳罚金832万元,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获刑三年。这显然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足够震慑。因此,市场各方一直呼吁加大上市公司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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