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加大上市公司刑事责任
2020-08-13高宇
董事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信息
高宇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发布,涉及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有“严刑峻法”之势:显著加大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增加处罚对象——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上,除以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外,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判刑五年以上,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虚假信息”除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的虚假内容外,增加了行为人在上述文件之外的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此前,今年3月施行的证券法增加信息披露的“兜底文件”,即“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在中国资本市场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从对上述犯罪所处的刑事责任上,区分了是否具有特别严重的情况而分别规定刑罚,并明显加重了刑罚处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来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是五年;修改后,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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