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私人档案”大概念探究
2020-08-13耿硕
卷宗 2020年14期
摘 要:本文立足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在大档案概念基础上探讨大数据时代“私人档案”新的概念内涵、与个人信息及人事档案的关系、私人大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必要性和所有权性质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私人档案;大概念
1 概念基础
以“大数据时代”并“私人档案”为关键词,在知网中搜索,可搜索到的文章数量为零,是否可以认为“私人档案”在大数据时代的研究是没有进展的,究其原因,是大数据时代不需要私人档案了吗,还是私人档案的概念不能适用于大数据时代了。
传统环境下对私人档案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国家《档案法》中没有明确提出“私人档案”一词,只提到了“个人所有的档案”,在国家《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将其释义为:私营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私人事务活动(包括非职务研究和创作)中所形成的和通过合法继承、赠送或者在《档案法》公布实施前向社会收集和有偿征购等方式所获得的档案。因此,从《档案法》的角度看,传统环境下的“私人档案”或者说“个人所有的档案”是指档案实体所有权属性归属个人所有的档案,类同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私人档案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不影响个人对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属性[1]。
除《档案法》涉及的内容外,学术界对传统纸质环境下私人档案的定义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普遍的认为,私人档案,即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记录。这个释义与《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释义有很大的区别,学术界的此释义包含四个关键因素: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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