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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研究

2020-08-13杜佳李沙沙范新敏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0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污染

杜佳 李沙沙 范新敏

摘 要: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本研究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发,在整理归纳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后,提出我国建立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可行性、现存问题、解决措施、相关建议和制度设计,从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构建、环境保险体制建设角度出发,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企业难以赔偿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由政府承担最后的环境救济和环境修复责任。本研究多方面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现存问题,以提供解决建议和对策。

一、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保险责任制度概念

环境保险责任制度是指在保险公司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后,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其造成环境污染而承担损害赔偿时,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责任的制度。

(二)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除一般保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约定性。由于环境污染多发性、复杂性、隐藏性的特点,保险公司和企业要就险种、赔付比例、支付方式等进行具体约定,不采用一般的格式条款保险。第二,标的特殊性。环境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赔偿责任,即发生环境污染后,保险公司须按保险合同,支付相应保险金。第三,有限赔偿性。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第四,公益性。一般的保险追求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但环境保险合同保护的是生态环境安全,是为了所有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现实考察

(一)国内相关制度考察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正式开始于2008年,但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2007年12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我国正式开始了环境责任保险大规模的试点工作。江苏、湖南等省市均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其中,湖南省以地方法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形式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规定为强制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无锡市则采取政府给予投保企业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投保,然而效果依然不太理想。总的来说,试点暴露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强制性致使推行困难;第二,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少,企业不愿意投保;第三,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评估机构少或者不够专业。

(二)国外相关制度考察

部分国外的环境保护做得较好,公民有较好的环保意识,基本实现“全面环保”,环保措施和政策多样,基本全国覆盖。美国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法律框架,并辅以具体各类部门法填充,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瑞典有相应的制度,主要施行的是强制性保险制度,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有专门的法律和保险设有相关责任制度,需按要求进行索赔;法国的保险制度采用“联保制度”,将保险压力分散到多个保险公司,有效的降低风险,提升参与率与积极性。

三、实行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环境保险责任制度能够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符合我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环境现状、我国目前对环境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可以发现我国能够实行环境保险责任制度。

(一)高额赔偿金的填补

投保企业共同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承担责任,分散各方风险,避免高额赔偿金使企业倒闭、破产。需要投保的企业主要是涉及重工业、冶炼、高危行业、排污量大的传统型企业,以及建在特殊区域企业附近,如在居民区、学校、养殖业等区域附近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系数较高,加强投保非常必要。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共同担责,企业不用单独承担高额赔偿金,也因为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赔偿、环境损害治理费用,减少了政府修复受污染环境的压力。

(二)缓解环境主体间的矛盾

环境主体指的是企业、环境侵权受害者与政府。近年来,环境污染频发,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又十分严重,企业往往难以承担。企业无法承担,最终导致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买单。这样一来,企业、当地居民与政府逐渐产生矛盾,并逐渐升级、尖锐。因此,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帮助企业分担生产经营风险,在发生环境侵权事故时赔付受害者,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四、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尚不完善,有的理论问题还没有定论,现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保证环境污染风险能够得到控制。主要采取强制为主、任意为辅的原则,下设各类保险,建立保险联营等制度,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打下基础。

(一)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基本原则

(1)以强制性环境保险为主

我国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发生环境污染后大多企业没有能力补偿,即使最后宣告破产,受害者救济、环境污染仍没有解决,大多数情况还是需要政府买单。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完全自由化交易与环境保险低盈利性、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矛盾,只会使得任意性的环境保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通过政府强制力介入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2)以任意性环境保险为辅

行政权的扩张性、强制性会干扰正常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在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价值同时,要考虑商事领域的经济价值。在强制投保的范围以外,不能干涉任意保险的自由交易。任意性责任保险能使相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成本和利润的综合分析,购买适合企业生产的环境责任保险。

(二)优化环境责任保险险种设置

我国的环境保险责任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推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符合实际、满足客户需求的环境保险。因此,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多方因素,开发出多种类体系的环境保险险种。

(1)优化环境保险体系层次

根据造成生态环损害的污染物将保险种类分为水污染责任险、核责任险、土壤责任险、海洋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等。通过简单明确的环境事故类型将环境保险进行第一步的划分,我国很早便对污染物的分类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个分类可以使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层次分明。但是,为了贴合实际解决现实中复杂的环境污染情况,还应当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有更加细化的分类。

(2)优化环境保险内容设置

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多个危害结果,侵犯多个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环境责任保险保护的对象也是相当广泛。环境责任保险内容一般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渐进性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理、清污费用、侵权法律诉讼费用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些内容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置,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并且可以通过创新设计开发其他的新型险种,以便更加符合环境责任保险的实际需要。

(三)规范运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承保,应以维护生态环境,提高绿色生产为目标。但保险公司作为企业,难以承担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巨额赔偿。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共同保险制度设置保险公司,即保险联营制度。指投保人和多个保险人之间对于同一个保险利益,愿意共同分享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分散风险。

(1)公办公营类保险公司不参与项目

我国的保险公司有三种,分别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以及民办民营保险公司。最开始我们往往把公办公营纳入保险机制试点,这依然会转化为政府直接承担环境亏损,所以不仅增加了政府和人民的负担,且效率很低。而公办民营和民办民营保险公司,则有效的解决了该问题,有效利用人力物力的基础上,得到政府的辅助与支持,还可以形成良性的競争投保,将效益发挥到最大。

(四)严格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理赔

环境责任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期间,投保人遭遇环境事故后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请求权。当前各国实践中,保险索赔时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投保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进行索赔;另一种是只要环境保险中的环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保险金赔付。后者的保险理赔条件要宽于前者。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措施。

(1)无时间限制的理赔措施

在人口密集地区、环境敏感地区等环境公共利益需要得到严格保护的情况下,保险应当采用无时间限制的理赔措施。企业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环境污染的原因发生在环境责任险的保护期间内,以免因时间久远而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评估和赔付。

(2)有时间限制的理赔措施

一般情况则适用有时间限制的措施。在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理赔时,投保人应该严格符合环境保险赔偿的条件,使得环境责任保险既保证了投保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又能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盈利。

(五)加强政府的监督与援助

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重,我国公民形成了较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但是企业的盈利性使其难以平衡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政府要发挥职能作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细化环境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参保意愿。

(1)引入“日落条款”

在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日落条款”。对于一项工程,法律规章确定一个日期范围,除非该工程已购买基本的环境保险,并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通过,否则该工程合同无效。强制性的落实与施行,促使政府部门对工程定期核实跟进,并对出台的法律规章进行评价与修改。

五、结语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涉及的学科范围广,仅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经济学、保险学、环境学甚至化学等领域的学者共同探讨。文章仅从法律方面提出了构建环境责任保险体系的相关建议,希望以上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能为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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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颖.环境责任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可保性冲突及影响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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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季宇轩.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杜佳(1999- ),女,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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