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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刷单炒信”行为的民行责任分析

2020-08-10杨梦凡

中国商论 2020年15期

杨梦凡

摘 要:电子商务的发展牵动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命脉。信用评价机制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刷单炒信”行为正在破坏着这一机制。明确、统一和完善实践中广泛采取的规制“刷单炒信”行为的民行责任是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关键。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刷单平台可以成为赔偿主体,并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行政责任方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形成行政处罚与平台监督的良性配合。

关键词:刷单炒信  惩罚性赔偿  可得利益  平台监督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a)-02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2019》指出,电子商务在壮大数字经济、共建“一带一路”、助力乡村振兴和带动创新创业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实际上依赖于信用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且广大消费者往往也形成了通过商品销量和商家信誉来选择商品的网络交易习惯。因此,一旦信用评价机制受损,将影响整个电商交易的正常运行。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刷单炒信”行为的兴起正在威胁着信用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阻碍。“刷单炒信”行为具体指个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通过频繁虚假交易,滥用电商平台中的信用评价机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正向刷单炒信和反向刷单炒信两种行为。二者行为模式的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承担的不同,但无论是何种行为,均危害了电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和合法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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