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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异常之规制探析
——评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020-08-09朱子琳

金融法苑 2020年3期

朱子琳

2019 年12 月28 日,新《证券法》经立法程序通过,并于2020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对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就包括证券交易异常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了证券交易异常的引发因素、交易所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对错误交易和交易所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则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专设除外条款。①新《证券法》与修订前《证券法》交易异常规定的对比,请参见表1。

证券交易异常在我国并不鲜见,从1995 年2 月23 日万国证券以大量的空单让327 合约暴跌,到2000 年3 月16 日虹桥机场转债上市首日开盘后100 元面值被按照1 元多的价格卖出,到2010 年11 月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系统故障导致ETF 交易申购赎回业务暂停,再到2013 年8 月16 日因交易软件故障引发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②参见陈亦聪:《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2-3 页。证券交易异常就像是隐藏在证券市场的不定时炸弹,或因外部原因,或因人为因素,就可能会出现并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而证券交易异常条款界定着交易异常的类型、应对措施及程序、交易所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内涵不仅承载着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也关乎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然而,历次乌龙指事件也暴露出修订前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旧法或原《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异常的规制存在缺失,例如,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交易所可以取消交易,上交所却早在“327 国债事件”中就宣布最后8 分钟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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